索引号: 002489401/2014-2476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08〕276号 成文日期: 2014-06-1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4-06-19 03:4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杭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健全杭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急处理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污染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以及《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结合杭州实际,在《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下,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部门协作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太湖流域(包括杭州主城区、余杭区、临安市)范围内突发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藻类爆发、上游污水处理厂运行事故等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 
  建立杭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太湖流域水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分管区、县(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信息办、安全监管局、交通局、卫生局、农业局、林水局、城建投资集团、城管办、公安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消防局、气象局、建委、经委、城管执法局、贸易局、财政局以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安全监管局、林水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区、县(市)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水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污染突发事故;研究决定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是否警戒、封闭受污染区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指导监督市应急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以及区、县(市)水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及救援队伍,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演练;编制、修订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引发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决定污染事故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做好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水污染防治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方案实施的协调工作。牵头制订各类应急方案,并组织开展技术论证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县(市)政府:根据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辖区内受污染区域的警戒、人员抢救、污染物处理等工作。对重点污染单位落实停产、限产等措施,必要时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等。
  市环保局:承担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对直排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负责水质监测和水质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好水质变化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水污染突发事故特别是涉及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市外办、市台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境外媒体的采访工作。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重点项目的实施;负责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引发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油料及物资储备保障。
  市信息办:负责管理各类应急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参与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水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交通局:牵头负责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置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定水陆运输抢险应急预案,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对运送抢险物资以及临时应急供水车辆开通绿色通道,免收过路、过桥等费用。
  市卫生局: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监测,实施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蔓延等。制定救护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开通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和入院救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等;加强对应急期间饮用水源和饮用水的卫生监测;根据应急需要对污染物毒性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
  市农业局:负责农药、化肥、畜禽养殖业等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渔业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对农作物、水产等的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
  市林水局: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建立全流域水文监测系统,组织开展水文监测,提供流域水文资料,发布水情通报,做好水量预测预报工作;参与水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工作,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采取应急引水、配水、节制水、换水、开闭相关水闸等措施,尽最大可能调度水资源,维持河道一定的生态所需水量。
  市城建投资集团:配合完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建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在突发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时,启动自来水取水应急预案,根据水污染程度,指挥自来水总公司视情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并要求相关水厂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等。加强对四堡污水处理厂、七格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管理,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市城管办:参与水污染突发事故现场处理和调查处置;负责公共设施保障工作;负责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污染物意外排入城市排水、排污系统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市政管网损坏或人为破坏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配合开展现场洗消、警戒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在供水企业停止或减少供水期间,负责维护供水企业、临时取水地和供水地的社会秩序;对触犯刑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等应急抢险救援,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的扩大;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雨期等气象资料。
  市建委:负责因建设施工事故引发水污染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经委: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牵头做好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为防止污染态势的扩大,采取停产或部分停产、限产等紧急措施。
  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对污水纳管单位排水情况的日常监管,严查纳管单位超标排放行为。
  市贸易局:负责提供杭州市及周边城市桶(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名单;在应急供水状态下,负责组织储存、调运桶(瓶)装饮用水。
  市财政局:按照《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落实经费保障。
  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三、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各级政府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援。
  按照突发环境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等四级。
  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视情决定是否启动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启动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地下游地区政府视情启动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市各相关部门视情启动相关预案。
  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下游地区政府同时启动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市各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
  (二)分级处置分工。
  1.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负责Ⅰ、Ⅱ、Ⅲ级水污染突发事故的指挥与协调。
  2.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Ⅳ级水污染突发事故的指挥与协调。
  (三)应急响应程序。  
  水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服从市太湖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决策。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信息发布。 
  由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善后处理。
  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应急主管部门、协管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根据应急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应急工作和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四、应急保障措施
  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时能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防止污染扩散;建立应急指挥平台,确保信息通畅。
  应急保障相关部门在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人员开展运输和落实物资保障等。
  五、主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一)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
  1.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事故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Ⅰ级):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以及特殊水文条件等原因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超标,导致供水企业无法供水;饮用水源地发现水源性致病病原体,且该病原体具有高致病性;饮用水源地发生大规模藻类爆发,产生毒素,且毒性很强,导致供水企业无法供水。
  (2)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Ⅱ级):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以及特殊水文条件等原因造成饮用水源水质超标较重,供水企业需经深度处理方可保证出厂水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供水能力受到影响;县级以下饮用水源发现水源性致病病原体,且该病原体具有中致病性;饮用水源地发生大规模藻类爆发,产生毒素,且毒性较强。
  (3)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以及特殊水文条件等原因造成饮用水源水质超标,对供水企业制水造成不良影响,但不影响出厂水水质,供水能力未受影响;饮用水源发现水源性致病病原体,且该病原体具有低致病性;饮用水源发生大规模藻类爆发,产生毒素,但毒性较弱。
  (4)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故(Ⅳ级):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以及特殊水文条件等原因造成县级以下饮用水源水质超标,但不影响供水企业制水;饮用水源出现大面积死鱼或漂浮大量死亡畜禽。
  2.流域内发生各类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启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0号),进入预警状态。同时,当地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的监控和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政污水突发事件。
  1.根据市政污水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于流域内市政污水管线或泵站爆裂,导致污水大量外泄,将严重影响主城区饮用水源安全,导致供水企业无法供水。
  (2)重大事故(Ⅱ级): 由于流域内市政污水管线或泵站爆裂,导致污水大量外泄,将严重影响下游饮用水源安全,导致供水企业需经深度处理方可保证出厂水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供水能力受到影响。
  (3)较大事故(Ⅲ级): 由于流域内市政污水管线或泵站爆裂,导致污水外泄,将影响下游饮用水源安全,对供水企业制水造成不良影响,但不影响出厂水水质,供水能力未受影响。
  (4)一般事故(Ⅳ级): 由于流域内市政污水管线或泵站爆裂,导致污水外泄,但不影响供水企业制水。
  2.流域内市政污水管线或泵站爆裂,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关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时输送而发生污水溢出。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通知相关市政公司和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输送管道内进行临时存贮。
  (2)通知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及有关区、县(市)市政污水处理公司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直至管道恢复正常输送。
  (3)确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为临时蓄水池时,应征得环保、水利等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将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4)在市太湖防治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应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确需实施污水应急排放的,排放企业应当启用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内河排放标准后再行应急排放,市环保部门应对污水排放实施监测。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生物性污染,是指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以及有毒藻类爆发、大面积死鱼、漂浮大量死亡畜禽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2.化学性污染,是指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3.其他突发事故,是指上游污水处理厂运行事故、蓝藻、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污染饮用水源事故。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随着市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各区、县(市)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