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4-2476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08〕138号 成文日期: 2014-06-1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工业、交通/轻工纺织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操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06-19 03:35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操作程序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操作程序指导意见

 

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部分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6〕14号)精神,为促进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订我市城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工业企业搬迁操作程序指导意见。

一、制订搬迁计划

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或所在城区推荐,由杭州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推办)分批次列出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计划。 

列入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用地位于城市近期建设改造地块;

(二)企业在原址已无发展空间,要求外迁;

(三)影响城市用地布局优化,存在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居民生活等方面问题;

(四)城市规划中企业原址用地不再作为工业用地。

二、 搬迁企业选址

(一) 搬迁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进制造业基地规划纲要和产业结构调整原则。

(二)搬迁企业在充分考虑环保、能源、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选择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

(三)市、区、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如搬迁企业用地涉及基本农田,当地政府应进行基本农田调整。企业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搬迁用地。

(四)环境评价机构进行搬迁企业环境评价,出具环境评价意见,并经政府环保部门审批。

(五)市发改部门做好项目立项等工作。

(六)搬迁企业确定新址后,应与迁入地管理部门以协议书形式予以明确。

三、开展搬迁评估

(一)搬迁企业向市工推办提请启动搬迁评估程序,同时提交企业搬迁方案、企业搬迁项目立项相关资料以及发改、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二)搬迁企业在市工推办公布推荐的中介评估机构中选定一家资产评估机构,由市工推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70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 

四、确定搬迁补偿资金

评估报告经市经委、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工推办报请市政府审定,市政府以书面形式确定企业搬迁补偿资金。

五、 签订搬迁协议

(一)搬迁补偿资金确定后,企业与市工推办、相关做地主体、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多方搬迁协议(合同)。搬迁协议(合同)中含土地收购内容,明确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原址交地时间以及做地主体支付搬迁补偿资金进度等相关要求。

(二)按照“谁做地,谁支付搬迁补偿资金”的原则,做地主体按搬迁协议规定及时筹措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并支付给搬迁企业。

(三)搬迁协议签订后,由市财政局负责与各迁入地政府签订财政体制调整协议。

六、企业新址建设

搬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并组织建设,确保如期投产。

七、 原址交地 

搬迁企业要按照协议(合同)规定,及时将原址土地交付给做地主体。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地主体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

八、其他

(一)企业在制订搬迁方案的同时,要与辖区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维护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职工思想稳定。在企业搬迁的各个环节,要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和相关措施, 

(二)有关区、县(市)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所属企业搬迁相应操作程序。

 

附件: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操作程序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