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风险隐患排查、监管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监管不到位、标准不统一、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若干意见》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计划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预防处置及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主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要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对风险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并加强动态监管;加大风险隐患治理整改力度,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重点。排查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具体是指对可能造成上述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以及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三)职责分工。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隐患调查、登记、评估、检查、监控等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作为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管理风险隐患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整改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本行业或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与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做好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监管工作。 二、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2月至4月)。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按照总体预案明确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研究确定风险隐患的分级标准、排查技术规范等。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尽快作出部署,明确目标要求、工作内容、监管范围、时间进度等。 (二)实施阶段(2008年5月至10月)。 一是普查登记。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和勘察、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风险隐患普查工作,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要逐一建立各类风险隐患档案,全面登记风险隐患类型、形成原因、确定依据、责任主体、上报单位以及应对的资源和能力等基本情况。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单位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煤炭、非煤矿山、燃气、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重点高危行业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节奏,尽早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二是分析评估。要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治理整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风险隐患集中排查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改进意见,把治理整改工作贯穿于普查登记全过程。对可在短时期内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风险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一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能够妥善处置、减少损失。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要于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风险隐患集中排查监管工作进展情况。 四是统计汇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库,明确风险隐患集中的地区、行业、领域。有条件的区、县(市)和部门应利用大比例尺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绘制直观可视的主要风险隐患分布图。有关普查结果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行业、领域统一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各有关部门。 (三)总结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风险隐患集中排查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年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应急办。有关风险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的电子档案分别录入相应应急信息平台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将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作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要加强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精干人员专门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保障风险隐患排查监管所需经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要求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不全面彻底、发现问题未采取有力措施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日常监管,抓实基层工作。要依靠群众、依靠科技、依靠法律,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监测网络。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风险隐患监测工作,不断丰富获取风险隐患信息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监测的灵敏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予以登记,对已不构成风险隐患的及时予以核销。积极探索预警信息发布的新形式、新机制,提高信息覆盖面。企业、学校、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是风险隐患排查监管的最前沿,要加大科普宣教力度,增强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时限、格式和责任等;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风险隐患信息通报相关地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涉及多领域的风险隐患信息抄送其他部门和相关地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结合排查监管工作的实际,抓紧建立健全本行业风险隐患分级分类标准体系。 要加强标准化研究,确保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资源能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区、县(市)政府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合理布局,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风险隐患与人群密集区的距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风险。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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