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浙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2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杭州警备区同意,现就做好驻杭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置就业、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拓宽驻杭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渠道。 (一)认真做好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工作。驻杭部队正团职以上干部(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下同)、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管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干部、荣立一二等功及驻海岛部队干部的随军随调配偶,以及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干部随军随调配偶是安置就业的重点对象。对原属机关、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部队干部配偶,需要随调安置的,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行业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对原在企业工作随调后需要帮扶就业的干部配偶,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也可由随调配偶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后,由部队的政治机关与驻地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调动手续。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除随军配偶个人原因外,不得安排下岗。随军配偶应服从安置的单位和岗位,安置合理但不服从安置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积极帮助随军随调配偶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随军随调部队干部配偶。市和区、县(市)每年要举办随军随调配偶就业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就业信息,拓宽随军随调配偶就业渠道。对安置随军随调配偶及其子女数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新开办企业,凭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有关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鼓励和扶持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且从事个体经营的,凭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把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未就业随军随调配偶进行初、中级技能培训,并免收有关费用,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三)不断提高随军随调配偶的社会保障水平。对随军随调后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部队干部配偶,由部队驻地政府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市政府补助。对符合随军随调条件,但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部队干部配偶,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和《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高级士官家属办理随军问题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213号)精神,先办理进杭落户手续,工作落实后,由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再办理调入接收手续;对已下岗失业的随军随调部队干部配偶,符合杭政〔2006〕2号文件规定的,免费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和《杭州市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并实施援助。 二、努力保障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驻杭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享受优质教育。 (一)妥善解决驻杭部队军人子女入学、入托问题。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对郊区驻军干部子女跨学区入学、入托的特殊要求,视情给予适当照顾;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发生变更等,其子女需转学、借读的,教育部门应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及时办理转学和接收等有关手续;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被大区级以上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残疾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舰艇等艰苦工作、驻海岛部队的军人,其子女需到委托监护人所在地借读的,教育部门要安排就近入学免费借读。 (二)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教育招生的政策优惠。驻杭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总分加5分录取。团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被大区级以上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残疾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舰艇等艰苦工作、驻海岛部队的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总分加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加强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驻杭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责任感。市成立由市政府、杭州警备区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驻杭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军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促进就业就学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政府办公厅、市双拥办、杭州警备区政治部是驻杭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协调机构,牵头负责驻杭部队干部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工作,市双拥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是驻杭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就业就学工作的落实;各级组织、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加强检查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列入双拥工作目标考核和创建双拥模范单位的考核内容。要加强对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拒绝接收安置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或不按规定完成安置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接收。 二〇〇七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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