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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
时间:2014-06-19 03:2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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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为建立科学的用地观念,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精神以及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省国土资源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项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 1.工业项目动工和竣工期限。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动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缴纳违约金。 2.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标准的,可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多项指标违约的,所应缴纳的违约金应累加计算。 3.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5%以上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二)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新建工业项目在未完全履行《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完成项目竣工并通过考核前,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如遇城市规划调整,应在终止项目依法收回土地后,根据新的规划用途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城市规划已明确可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一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业用地的退出机制。各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后十年内,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十年后转让的,按市场评估确认价收购。若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的,则土地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满足开发区、功能区对新进项目的相关考核要求。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转让的,须经出让方和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审查同意。 上述土地转让规定可作为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转让行为,房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引导和规范标准厂房建设。各地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优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强化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除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外,标准厂房的层数要求在3层及3层以上,容积率应大于1.3。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限高。严禁以建设标准厂房为名,违法炒卖工业厂房。 六、强化批后监管,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制度 (一)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须组织工业项目评价考核。 1.评价考核机构。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项目由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推办)牵头组织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经合办、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及有关区政府开展评价考核;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的评价考核;国家、省级开发区项目由管委会自行组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工推办备案。 2.评价考核内容。工业项目评价考核是对具体工业项目实施后的产业先进性、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作出评价,对项目前期各职能部门审批意见、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引资协议相关约定、相关政府批文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为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土地产出效率(含产出投入比、亩均工业产出值)、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和开竣工时间等规定指标和要求。 3.评价考核程序。工业项目评价考核须在厂房按规定要求竣工,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成,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一年后进行,其中市区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经初审后填写《杭州市工业项目竣工评价考核意见表》(见附件3)报市工推办,并抄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市工推办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工业项目评价考核,具体操作可按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4.奖惩措施。经评价考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工推办出具工业项目评价考核书面意见,其中评价考核较优秀的企业,在申请新项目、扩大投资生产用地规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享有优先权;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工推办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并按合同和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评价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在整改达到要求前不得申请新项目或扩大用地规模,并限制或取消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 原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违约责任的项目,且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参照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和项目评价考核要求签订整改协议。 (二)用地复核验收、房产登记加强把关。通过评价考核的工业项目,凭考核部门出具的评价考核书面意见,方可办理用地复核验收和房产登记等手续;未达到评价考核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复核验收和房产登记等手续。 (三)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处置闲置土地,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奖励土地利用效益突出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和政策氛围,鼓励企业少占地、高投入、高产出和多缴税。建立以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密度、亩均税收密度、就业人口密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并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奖励经费,按年度评选和奖励排名靠前的企业,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强化考核和政策执行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一月份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年度进行考核。 八、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负责解释。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