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农贸市场改造工作成果,维护农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良好的经营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农贸市场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后,在本合同期内摊位租赁费用保持不变,市场经营者应将单个摊位扩大面积部分的租金让利给经营户。农贸市场的业主单位(街道、房地产公司、企业)要本着与市场经营者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合理测算并适当减免农贸市场经营者的物业租金或其他管理费用,不得以改造为由直接或变相提高农贸市场摊位(营业房)、物业的租金和费用。各区、街道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租金的测算,并实行全过程监管;对利用各种理由、名目擅自提高租金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市场部分工商管理费。 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后,各摊位经营业主不得相互串通,以市场改造的名义,操纵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贸易、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加强对农贸市场的巡查,严防市场改造后乱涨价等行为的出现;对乱涨价和违反价格政策、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