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4-2475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05〕143号 成文日期: 2014-06-1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工资职称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6-19 02:58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2号)及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浙国资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本文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指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的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岗位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岗位上离岗退养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二、关于待遇标准
  (一)对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仍留在企业(包括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退职)教师(含离岗退养教师)(以下简称退休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确定其退休待遇。其中,对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在本人原退休金标准的基础上,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重新核定退休金标准;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参照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在职人员进行工资套改后,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费比例重新计算退休金标准。原市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中仍留在企业(包括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教师在2005年6月30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前按此标准核定退休金。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在2005年6月30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如国家和省统一调整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按规定予以调整,并享受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
  三、关于经费发放和来源
  (一)经费发放。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在2005年6月30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前,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除劳动模范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按18个月计算),由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在2005年6月30日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地方政府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工资发放办法发放。
  (二)经费来源。
  国有独资及参股企业,由企业根据每位退休教师的实际差额计提到75周岁(计提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一次性缴社保部门。
  破产(歇业)及改制后无国有资产的企业,其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市区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原市属破产(歇业)及改制后无国有资产的企业,其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企业上述列支,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或计提)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经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005年6月30日后,市区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原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享受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的体制外部分经费以2004年年底为基数由市财政承担,并以此为基数5年内每年递增5%。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如出现其它问题,由市、区政府另行研究处理。
  四、关于享受待遇退休教师的资格认定
  对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仍留在企业或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教师,由市经委负责提供人员名单,市劳动保障局提供相关人员档案,市教育局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享受待遇退休教师的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应将审核认定的可享受待遇退休教师名单分送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负责计算每位退休教师退休金补差额,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发放落实。五、关于移交工作
  对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未移交的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移交给原地区对应的学校,原学校已撤并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由地方政府管理。在市区的原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移交工作,由市经委、劳动保障局负责提供人员名单和档案,移交给所在学校或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落实,同时将相应的经费一次性划拨给相关区财政部门。
  六、有关要求
  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妥善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落实情况,由市国资委、经委、教育局负责检查督促。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全市面上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