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安置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问题,是关系到建设国防、巩固国防的重大问题。为积极妥善地做好我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精神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单位〈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3〕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提倡以货币安置为主,推荐指导安置为辅,逐步引导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走“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之路,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凡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选择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实行货币安置,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政府部门不再负责推荐安置工作。
三、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包括:
1、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随军前及随军后在国有、城镇集体以上单位工作,或在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办理招工手续的其他企业工作,且未按职工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按随军前及随军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年限,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助费;
2、按随军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3、发给生活补助费1万元。
工作年限或随军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随军年限,指按具有批准随军资格部门批准随军的当月起,到宣布军转干部退出现役命令的次月止。已批准随军而实际未办理随军手续,或已批准随军但到宣布军转干部退出现役命令之后再办妥随军手续的,不属于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的范围,不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待遇。
五、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从外地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接续,其档案由户口所在区的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凭《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按规定登记管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前及随军后的工龄和随军年限认定工作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属工人身份的,随军前及随军后的工龄和随军年限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随军前及随军后的工龄认定和随军年限认定,仅限于在此次货币化安置中使用。
七、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确需推荐安置的,不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待遇,由政府部门下达一次性推荐安置计划。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在接到安置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30日内不报到或30日内报到但拒不服从接收单位分配工作的,取消推荐安置资格,按城镇失业人员对待。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或失业后,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九、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货币化安置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实拨付至市劳动保障部门。所需资金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余杭、萧山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
2.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货币化安置费用审核表
附件1
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
甲方: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人事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依据乙方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的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系 年度军转干部 的随调配偶,原在 省 市 区(县) 单位工作,随配偶落户本市,现要求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不需政府推荐安排工作。
二、甲方根据乙方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要求,经研究,同意乙方自谋职业。甲方不再承担乙方的工作推荐安置任务。
三、本协议签订后,经甲方审核,一次性付给乙方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 元,其中,经济补助费 元、自谋职业补助费 元、生活补助费 元。今后,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提出推荐安置工作的要求。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市军转办、个人档案、乙方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政府)办事机构各一份。
甲方: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
(杭州市人事局)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