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03-2475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发〔2003〕113号 成文日期: 2003-05-04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留验站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4-06-19 02:4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留验站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OO三年五月四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
留验站工作规范

(市卫生局  二OO三年五月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规定,结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密切接触者留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处理原则
  1、非典可疑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按照传染病防治规范进行处理;
  2、铁路、旅行列车或车站发生非典疫情,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等规定执行;
  3、客运汽车、船舶发生非典疫情时,按照交通部关于车船交通工具非典应急处理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4、飞机发生非典疫情时,按照民航关于非典应急处理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5、地方铁路、交通、民航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的非典应急处理预案;
  6、部门与地方在处理非典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照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规定执行。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可疑病人的初步判定
  1、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以下简称交通工具)上发现旅客有干咳、呼吸急促、体温超过38℃等症状时,可初步判断为可疑非典病人。
  2、不具备上述条件,有发热等疑似症状,可确定为非典待查病人。
  三、病人转送与处理
  1、发现可疑病人,交通工具的主管部门应以最快的速度送就近医院,进行初步诊断并逐级上报。
  2、有关医院按照分工做好接诊准备。其中杭州铁路医院负责火车上可疑病人的初步诊断;杭州武警医院负责飞机上可疑病人的初步诊断;就近的县以上医院负责汽车、船舶交通工具上可疑病人的初步诊断。
  3、初筛发现非典待查病人,由上述医疗单位诊断提出是否为可疑病人的意见。
  4、接诊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可疑病人进行会诊、确诊和报告。
  四、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凡交通工具上与可疑病人同一机舱、同一车厢、同一车辆的乘客和相关司乘人员及其他与该病人接触密切者均为密切接触者。
  发现可疑病人时,同一机舱、同一车厢、同一车辆的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的主管部门安排运送车辆,送指定的留验站进行医学观察,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五、诊断结果告知
  1、医疗单位接诊后,以最快的速度实施初筛、诊断。
  2、医疗单位初步诊断为可疑病人的,应在第一时间将结果告知转送单位和所在地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程序确诊。
  3、医疗单位排除可疑病人的,应在第一时间将结果告知转送单位及其主管机构。
  六、留验站的设置与准备
  1、市政府会同当地政府与铁路、民航和交通部门商定留验站的设置。
  2、留验站启用前,铁路、民航和交通部门应与辖区非典办做好衔接工作,明确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接交方法。
  3、留验站所在地的辖区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应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做好留验前清场、消毒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留验人员的转送
  1、确定留验的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的主管部门派车送往指定的留验站,并立即报告辖区非典办。
  2、辖区非典办立即通知本辖区有关单位赶赴留验站做好接应。
  3、运送车辆到达后,接送双方进行名单核对、移交资料等交接工作,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4、辖区非典办应指定专人向被留验者说明情况和交待注意事项,宣布留验隔离。
  八、留验医学观察要求
  1、留验时间:留验期间,密切接触者没有出现可疑病症,其医学观察时间为实际接触之日起的两周内。
  2、留验期间,密切接触者出现可疑病症,其医学观察时间再加两周。
  3、留验期间,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消毒隔离和工作报告,按照卫生部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规范进行。
  4、留验站内留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出入,按照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隔离的解除和场所移交
  1、留验隔离人员达到解除标准的,由决定留验的部门提出解除意见,经非典办和上级疾控中心批准后予以解除。
  2、解除前,由非典办组织人员清场,卫生部门负责进行一次终末消毒。
  3、清场后,非典办指定人员与留验场所的房屋所有人办理清场手续。
  十、留验人员的善后处理
  1、留验人员由转送来的交通工具主管部门负责接回。
  2、留验人员返程由交通工具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3、留验观察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十一、职责分工
  1、辖区非典办制定辖区非典病人留验预案,负责留验站综合协调管理。
  2、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要全力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的调查和提供、流行病学调查和回顾性追踪调查工作,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
  3、卫生部门负责留验站的卫生设施配置、预防控制、隔离消毒技术指导,留验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落实医务人员值班。
  4、公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协助做好留验站隔离封锁、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5、房屋所有人按照辖区非典指挥部要求,会同辖区街道(乡镇)负责场地清场、工作人员和留验人员的生活起居后勤保障。
  6、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留验站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