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江干、西湖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 革和发展纲要》精神,高标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推进农村教育现代化,实现创 建杭州教育强市的目标,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教育强镇(乡)达标活动, 现将《杭州市教育强镇(乡)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开展教育强镇(乡)达标活动与加 强镇(乡)教育目标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制定本地 区达标规划,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努力做到教育普及程 度高、师资合格率高、经费投入高、教育质量高和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 化。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教育强镇(乡)达标确认工作从1996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力争到20 00年,全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镇(乡)成为教育强镇(乡),再经过若干年的努 力,使全市所有镇(乡)全部达到现有教育强镇(乡)的评估标准,为我市教育现 代化打下坚实基础。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杭州市教育强镇(乡)评估标准 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高标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推进农村教育现代化,实现杭州教育强市的目标,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教育强镇(乡)达标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估标准 第二条 教育管理 1、镇(乡)主要领导重视教育,有健全的教育管理机构,做到专人负责。 2、镇(乡)、村分工职责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学校领导班子健全,素质好 。 3、教育工作列入镇(乡)干部岗位职责,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4、有切实可行的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明确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条 依法治教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制止流生,无童工童商。 6、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 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的医疗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 待遇;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教师住房。初步形成尊师重教良好风尚。 7、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在财政预算中单独 列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 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依法保护学校 校舍、场地、设备等。 8、执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依法收足、管好、用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民人均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占上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1 5%以上。 第四条 教育事业 9、学校布局 初中一镇(乡)一校或每校规模不少于12个班级。 平原、半山区、山区在人口分别为2500、2000、1500左右的范围内设置一所小学。 10、入学(园)率 学龄前三年幼儿入园率85%以上。 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含三类残疾儿童少年)。 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学校学生比例高于全(市)区平均水平。 11、辍学率 小学无流生。 初中年辍学率在1%以下。 12、完成率 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在95%以上。 13、非盲率 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非文盲率达到98 5%以上。 第五条 师资队伍 14、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均在95%以上;幼儿园教师学历达标率在 50%以上;达到高一级学历教师的比例,小学15%、初中20%以上。 15、成人学校专职教师数达到镇(乡)总人口万分之二以上。 16、幼儿园、小学、初中校(园)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 17、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初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达到杭州市示范学校 (园)标准,并起好示范作用。 18、其他学校符合《浙江省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求及实施办法(试行 )》标准。其他幼儿园符合《杭州市农村村办幼儿园(班)基本要求》标准。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9、凡拟申报杭州市教育强镇(乡)的,评估标准中的7、8、9、12、 14条必须达标;镇(乡)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初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至 少有3所学校(园)是杭州市示范学校(园)。 第八条 评定方法 20、各镇(乡)对照标准要求,在自评的基础上,写出自评报告,填好有关 表格,向区、县(市)申报。各区、县(市)政府督查后,向杭州市推荐,经杭州 市教委复查,报杭州市政府批准、公布。 21、教育强镇(乡)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评定时间为每年11—12月。 第九条 奖励办法 22、“杭州市教育强镇(乡)”由杭州市政府命名授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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