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57号)精神,鼓励我市应征进藏入伍青年安心服役、卫国戍边,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入伍所在地内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5倍发给,每年年底前兑现。 二、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期满退伍后,本人有要求的,可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非农业户口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按入伍所在地当年内地退伍兵的2倍标准发放;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可按入伍所在地城镇内地兵退伍安置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 四、进藏义务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应继续在藏服役且在藏服役未满一年的,以及服役期间受到部队行政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等纪律处分的,不得享受进藏义务兵的退伍安置政策;服役期间擅自逃离部队,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予优待安置。 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落实。市政府、军分区《关于1996年度应征进藏兵员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6〕183号)即行废止。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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