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转〈杭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请示》(杭民福〔2000〕28号)悉。经研究,同意按修改后的文本,由你局自行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杭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二OOO年十二月十二日
杭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杭州市民政局 二OOO年十月二十日)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社会福利机构,均按本办法管理。
二、社会福利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机关,按职责分工,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会同计划部门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四、社会福利机构申办的条件是:
1、社会福利机构设计床位数不得低于30张;
2、每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元(注册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和实物资金,由市级验资部门出具证明);
3、房间使用面积人均不低于5平方米,宿舍和配套使用面积人均不低于10平方米,有厨房、卫生间、浴室和活动场所等;
4、100张床位以上的,必须配备医疗设施、接送车辆和公用电话;
5、医生、护士具有行医资格证或上岗资格证,护理、特教人员有上岗证(经市社会福利协会培训),财务人员有会计证;
6、工作人员与休养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
7、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8、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五、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办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提出开设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1、申办人须拥有属自有产权的服务场所。
2、社会组织和个人申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六、申办人符合申办资格,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须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地和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
申办人为杭州市户籍的,非在职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身份证明;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申办人为非杭州市户籍的,须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县以上政府出具的介绍函及杭州市企事业单位的担保文书。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非在杭的社会组织,还须由在杭企事业单位出具担保文书。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经县以上政府认定的不宜从事社会福利事业者不得担任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和机构负责人。
八、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应反映机构性质,符合社会用字有关规定,不得任意冠以“国际”、“国家”、“省”、“市”、“区”、“县”等地域级别名称。机构名称中使用“浙江”、“杭州”等专用地域名称的,须经同级民政部门同意。
九、社会福利机构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1、申办人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开设社会福利机构,60张床位以下的,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60张床位以上的,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市)范围内开设社会福利机构,向所在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海外个人、团体和组织在市内开设社会福利机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台办、侨办、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按利用外资程序报市、省有关部门审批。
2、申办人材料、证明齐全的,由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发给《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办理报批手续。
3、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1)在市区范围内开设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合资、独资、合作开设的社会福利机构,在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后,按合资企业法,报市有关部门(市计委、市外经贸委)批准。
(2)在县(市)范围内开设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合资、独资、合作开设的社会福利机构报计委(立项)、外经贸委(合同章程)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合资、独资、合作项目还应按国家规定,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3)民政部门和计委(立项)、外经贸委(合同章程)自受理申请(证明、材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作出同意筹办或不同意筹办的书面答复,并将结果通知申办人。对同意筹办的,由民政部门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申办人即日起可以从事筹建开业事宜。两年内不具备开业条件的,筹办资格自行取消。
十、申请开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开业的书面报告和《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2、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城建、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市容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4、验资证明;
5、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6、工作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健康状况证明;
7、福利机构公章和财务、法人代表(负责人)印鉴;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开业申请(以材料齐全为准)之日起7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在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向人事、民间组织管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手续齐全方可从事各种福利寄(收)养服务活动。
十一、社会福利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全市统一印制的《杭州市社会福利机构寄养人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须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十二、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规范》和《杭州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分级护理标准》,实行分级护理、按级收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同级物价、民政部门核准。社会福利机构中从事护理、特教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属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会福利机构产生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举办者中分配。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十三、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应书面报告民政部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十四、社会福利机构实行等级考核与收费标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机构等级由杭州市社会福利协会组织评定,按所评等级执行相应收费标准。年平均床位利用率低于60%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参与等级评审。年平均床位利用率由民政部门会同商业行政部门负责核定。
连续两年年平均床位利用率低于60%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降低收费标准。
连续三年年平均床位利用率未达到80%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扩建。
十五、社会福利机构变更负责人、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地点时,须报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福利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合并、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服务的,申办人须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休养人员,完成清算工作后,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登记,须向民政部门提交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材料、清算报告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十六、民政部门有权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年度监督检查,被检查的社会福利机构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福利机构在接受年检时须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年度财务报表、年检报告书和其他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十七、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责令其整改或予以撤销登记:
1、违反国家有关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3、不符合规范要求,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进行非法集资的;
5、改变服务性质,服务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7、其他违法行为。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福利机构,由民政部门商请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予以注销。
十八、本办法实施前已开业的社会福利机构,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办有关手续。符合本办法的,补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