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政公用局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你局《关于要求批转〈杭州市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加气站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杭公政公〔1999〕104号)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杭州市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加气站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以促进我市燃气汽车业的健康发展和城市空气质量的好转。
附:杭州市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加气站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杭州市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加气站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燃气汽车的管理,保护城市环境,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汽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燃气汽车,是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替代汽油、柴油作为车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燃气汽车加气站是指为燃气汽车加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贮存站(以下简称加气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生产、销售、加装和加气站建设、经营、管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杭州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杭州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装车辆和加气站的安全消防监督。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汽车和加气站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监督。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设施及专用装置、计量器具的质量检验、计量检定和监督。
环境保护、公安车管、交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条 燃气汽车的发展必须适应杭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气站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杭州市城市燃气专业规划》。
第四条 承担燃气汽车加装和加气站的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五条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加装,加气站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杭州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气站须向市计委立项,由市计委分别征求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环境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等部门意见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加气站的设计与施工方案需报上述有关部门和市城乡建委、规划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
第七条 获准建设的加气站,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准后一年内办理开工手续,否则重新申请建设。
第八条 工程竣工后,须由项目批准单位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建委、规划、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等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从事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加装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车管部门批准。
(一)具有长期、稳定、符合安全标准的车用套件及维修配件来源;
(二)具有汽车维修资质和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与加装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四)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措施;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申请从事加气站经营和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加装业务的单位,须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公安车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件,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的注册登记,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燃气经营资质证书、供气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加装和加气站操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汽车加装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应委托经核准登记、持有相关证书的企业进行,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杭州市的有关标准。加装企业应保证加装质量,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
公安车管部门对加装使用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汽车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 加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应符合国家和杭州市的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加气站经营单位只能在加气站内通过加气机向经过检验合格的有专用标志的燃气汽车供气,不得为其它容器充气或在站外供气。
燃气汽车只能在有供气许可证的加气站加气。
第十五条 禁止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和供气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经营加气站,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和供气许可证。
第十六条 加气站发生合并、转让、出卖、变更场所、停业、复业及其它重大事件暂停营业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到消防、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加气站因故暂停营业六个月以上者,需重新申领加气站供气许可证。
第十七条 燃气汽车加装单位和加气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保障体系,严格交接班手续。 第十八条 驾驶燃气汽车的驾驶人员除具备驾驶资质外,还需进行燃气、消防、压力容器等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加气站的安全检查,有关压力容器及车用贮气瓶的定期检验操作规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加气站和汽车燃气装置加装区域内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宣传牌,严禁火种入内。在安全间隔距离内,严禁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违章进行动火作业,禁止向加气站供气设施和燃气汽车排放腐蚀性液体和气体。
加气站内严禁设洗车场、修车作业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加气站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对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进出加气站的车辆应带火星熄灭装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其它各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