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问答
时间: 2014- 05- 28 05: 12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及《主城区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重新修订《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答:《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08年1月起施行,2009年、2010年先后两次修订,执行情况总体平稳,社会反响良好。这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推进全市制度统一。原《办法》主要针对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各有政策、各不相同,此次修订后立足全市,把各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统一到《办法》上来。二是贯彻《社会保险法》。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整合我市养老保障原有的多项制度,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体系。同时,调整具体政策使之更符合《社会保险法》精神。三是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原《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已经有所调整,此次《办法》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2.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
此次修订后的《办法》贯彻落实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突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更具指导性。修订后的《办法》立足推进全市养老保障制度的统一,相关条款更具宏观性、普适性、方向性。二是政策更简明。通过制度整合,《办法》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基本制度,制度安排、具体操作更加符合实际、清晰明了。三是更加体现“惠民”。修订后的《办法》在国家、省政策和原《办法》基础上,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相关待遇有新提高,经办操作更加灵活便捷,充分体现了政策的善意。四是更加适应流动性。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险种、不同统筹地间的衔接、转换、接续,对延长缴费、待遇领取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更好地适应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域间流动就业,以及城乡居民与职工身份转换的需要。
  3.修订后的《办法》与之前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
在妥善解决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问题,继续保持养老保障制度对城乡居民有效覆盖的同时,在制度安排上更加简明。主要变化是停止执行杭州市农民工“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杭州市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新农保)、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杭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老农保)、杭州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统一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4.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以下称《主城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
主城区实施细则》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5.为什么要取消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制度?
  答:
根据市委办《关于农民工统一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30号)要求,在此次对《办法》修订时,取消了原《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允许原按低标准缴费的农民工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差额后,原农民工低标准缴费年限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6.停止执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制度后,原参保人员如何安排?
  答:
此次《办法》修订停止执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两项我市地方性保障制度后,原参保人员统一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享受待遇人员按不低于原待遇标准原则继续享受。“老农保”制度停止执行后,各区负责核对清理,通过衔接转换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7.杭州市区哪些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在杭州市区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主城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持《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杭州市区哪些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主城区户籍城乡灵活就业人员;主城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主城区实际缴费满10年,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主城区户籍人员;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非主城区户籍出租车驾驶员。
  9.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停止执行后,此类人员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
  答:
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停止执行后,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直接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对一次性缴费额给予30%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额可按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5%缴纳,最多降低50%。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财政统一按照递减后的一次性缴费额作为补贴基数。
  10.哪些参保人员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至满15年?
  答:
参保人员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下列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15年:主城区户籍人员;在主城区参保缴费满10年的萧山区、余杭区及杭州市辖五县(市)户籍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杭州市主城区为待遇领取地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累计不满7年的,允许继续缴费至满7年。
  11.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补缴标准如何确定?
  答:
参保人员尚未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已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统一按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
  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人员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时间。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12.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缴费中断,是否可以补缴?
  答:
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度缴费中断的月数,可在次年3月底前申请补缴。如2013年有中断缴费的,在2014年3月底前可申请将2013年中断的月数进行补缴。
  1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出手续?
  答:
符合跨统筹地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出手续。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到原参保登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后,由转入、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1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手续?
  答:
已在主城区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规定的,可持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参保登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后,由转入、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15.主城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多少缴费档次可供选择?
  答:
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共分为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财政根据不同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1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
  16.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何优惠?
  答: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当年度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1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杭州,其转入年限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
  答:《
主城区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转入的缴费基数与对应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8.对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何调整?
  答:《
主城区实施细则》规定,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人员,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7年的,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的,按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补足。按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原15年一次性缴费已折算为8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15年计算,养老待遇不再重新核定。
  19.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待遇如何确定?
  答:《
主城区实施细则》规定,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重新计算其养老待遇。重新计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重新计算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原标准发放。
  20.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其待遇如何确定?
  答:《
主城区实施细则》规定,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其养老待遇按原标准发放。其中,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增发养老待遇。

(市人社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