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14〕163号)
时间: 2014- 12- 30 03: 5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耕作层剥离
与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政办函〔2014〕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的重要意义
  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表土,是耕地的精华部分。开展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是新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以推进。
  二、政府主导推进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作为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重要抓手,切实履行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各级政府要出台配套政策,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尤其是优质水田,确需占用的,要实现耕作层“应剥尽剥、能覆尽覆”。
  剥离的耕作层再利用主要用于土地整治、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和园林绿化等土壤改良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在本辖区内由于缺乏土壤改良项目而难以再利用的,可与相邻区、县(市)政府协商,实施跨县域调剂使用。
  三、科学编制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规划
  为确保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科学合理推进,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工作时序和空间布局,将建设占用与土壤改良项目有机结合起来;要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发改、建设(规划)、园文、环保等部门,编制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再利用区域和堆场设置。基本农田以及其他水田和菜地等优质耕地优先划入剥离区域,如被占用,应当实施耕作层剥离;经农业、环保等部门认定为污染耕地的,不得实施耕作层剥离。工作试行阶段,各地可结合耕作层供需实际情况,选择1—2个乡镇(街道)开展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示范,示范乡镇(街道)原则上要在全域实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
  四、严格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项目管理
  (一)严格耕作层质量认定。耕作层剥离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管理部门验收认定。剥离的耕作层必须达到砾石度小于25%(含),一般蔬菜地的剥离深度达到30—50厘米、水稻田的剥离深度达到20—30厘米的要求,剥离过程中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实施耕作层剥离的经营性用地,做地和交付标准以剥离后的标高为准。
  耕作层再利用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管理部门验收,并报市级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管理部门复核。再利用的耕作层必须达到底土填实、透水透气,表土平整、细致均匀,覆盖厚度大于30厘米(含)、总土层厚度达到60厘米(含)以上,砾石度小于10%(含)的要求。对地块规模大、地形平坦、水源有保障的耕地后备资源,原则上要垦造或提升为水田。剥离的耕作层要优先用于水田建设。利用优质园地耕作层等优质土壤进行改良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项目,经农业部门组织质量认定,可视作耕作层再利用项目。
  (二)规范耕作层堆场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的供需情况,按照规模适当、交通便捷、经济适用、保护资源、便于管理等原则,合理分布和设置已剥离耕作层的临时堆场。堆场设置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不得破坏耕作层,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临时用地管理。租用临时堆场的,需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人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占用耕地的,应按临时用地管理,期满后应及时复耕。堆场的使用管理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杜绝隐患,防止水土流失和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倒入,确保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规范耕作层运输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做好耕作层运输管理工作,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抢运、强运、哄抬运输价格等非法行为,指导并教育剥离耕作层运输车队服从管理、文明运输,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
  五、强化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组织保障
  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责任重大,市政府成立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农办、农业、园文、环保、财政、建委、城管、公安、交通警察、道路运输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的指导协调、实施监管等工作;市农业局、环保局负责耕作层质量认定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城管委、公安局交警局、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耕作层运输的管理、监督以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政策,细化操作办法,做好辖区内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
  六、强化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考核
  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实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适当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工作不达标的,不得评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成功创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示范乡镇(街道)的,由市本级按照上年耕作层剥离面积的5%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单位占用耕地未对耕作层“应剥尽剥”的,不予办理后续供地手续。
  七、强化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资金保障
  耕作层剥离资金由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承担,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作层再利用资金在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建设占用水田、旱地各等别耕地的补充成本,实行差别化管理,分类制定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缴和使用的标准、程序,做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资金保障工作。
  对按规定实施耕作层再利用并通过验收的土壤改良项目,市本级财政按再利用面积给予资金补助:一般耕作层再利用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项目补助标准为4000元/亩,通过新造或提升为水田的土地整治项目,在上述基础上再补助2000元/亩;其他政府主导的土壤改良项目补助标准为2000元/亩;各区、县(市)不得截留市级补助资金,并按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同步配套补助资金。市本级委托区、县(市)的垦造耕地项目,原则上均要求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区、县(市)要在市下达的委托费用中按3万元/亩的标准切出资金,专项用于当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市本级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补助政策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