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58号)
时间: 2014- 12- 30 03: 4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美丽中国”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深化“美丽杭州”建设,精心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现就“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改革为动力,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经过2年努力,创建一批市级“杭派民居”重点示范村和一般示范村;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再经过3—5年努力,培育一批依托当地自然风貌和山水资源,具有杭州特色的农村新型业态,形成老百姓安居乐业的民居典范。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导。按照规划布局整体化、土地利用集约化、单体设计差异化、材料首选本土化、功能配置现代化的要求,编制“杭派民居”示范村建设规划和具体的设计方案。突出规划整体布局,做到房屋建筑依山就势、疏密结合;精心设计房屋单体建筑,体现房屋建筑多样化、个性化;充分利用当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元素,做到建筑风格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完善现代生活功能、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和产业发展功能,提高房屋经营利用率,做到产居融合。
  (二)农民主体。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激发农民参与“杭派民居”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聪明才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三)项目带动。将“美丽乡村”精品村、精品区块、精品线路和“风情小镇”建设、农房改造与示范村创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利用、农村新型业态培育、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新建与改造、环境整治与文化挖掘、公共服务提升与现代产业培育等项目的实施,加快“杭派民居”示范村建设,注重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改革引领。树立经营农村的理念,充分发挥村级集体资产、当地自然资源的优势,采取企业投资经营、农民股份合作、农民个体经营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基础上,探索将农民住房与经营性用房分离,实行封闭运作、规模经营,着力培育发展农村休闲经济、养生养老经济、民宿经济、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
  三、基本类型
  (一)野趣山居型。注重与所处自然环境的融合,尊重山坡地的独特地形地貌,形成依山就势、高低错落、疏密有致的建筑景观。
  (二)杭韵水乡型。注重对自然水环境景观的利用,保护水系水网,塑造临水而居、“小桥流水人家”式的江南水乡独特人居环境。
  (三)诗意田园型。注重与现代农业生产的融合,围绕田园条状布局,形成农村住宅建筑与农田及田园风光交相呼应的乡村风貌。
  (四)都市风雅型。注重与城镇整体布局的衔接,在满足居住安置需求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公共空间环境,展示经济繁荣、大气开放、杭味浓郁的新型城镇风采。
  四、建设要求
  (一)原则上选择生态环境较好、区位条件优越、文化底蕴深厚、交通安全便捷的中心村、精品村或新型业态培育村;
  (二)规划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违法违建严格防控,存量用地有效盘活,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显著下降;
  (三)示范效应明显,规划新建农房规模30户以上;
  (四)村班子坚强有力,乡风民俗淳朴,社会安定和谐,农民参与“杭派民居”示范村建设积极性高。
  (五)要求崇尚自然、融入自然,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达到“四个融合”:
  1.建筑与环境融合。坚持“天人合一、以人为本”的传统居住文化理念,在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尊重自然山水环境和地方传统风貌,因地制宜地运用地方特色建筑材料。
  2.新建与已建融合。新建的“杭派民居”要注重与现有的历史文化村落深度融合。同时,通过对周边其他风格各异、色彩混杂的原有民居的改造,实现乡村整体面貌的改善。
  3.现代与传统融合。强调在保护传统格局肌理和建筑形态的基础上,营造多层次的适应现代生产、生活的功能性空间。
  4.产业与居住融合。将村建设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体现宜居、宜业、宜游、宜文的要求,为培育农村经济新业态创造有利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农办(市统筹办)牵头会同市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全市“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关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能分工。“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主体与实施主体分别为所在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市和区、县(市)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工作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和区、县(市)两级农办(统筹办)系统负责重点落实项目申报以及项目检查、验收等综合协调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规划与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重点落实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重点落实相关建设用地保障与服务工作。所在区、县(市)住建(规划)局、乡镇城建(规划)办具体负责“杭派民居”示范村建设项目质量与管理工作。
  (三)强化规划引领。“杭派民居”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以区、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抽调骨干力量,帮助并指导“杭派民居”示范村规划、设计工作。“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初审,市农办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2015—2016年,对“杭派民居”示范村达到创建要求的,按竞争性分配或因素法分配等方式给予相关区、县(市)一定的市级资金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市和区、县(市)两级有关部门要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对“杭派民居”示范村建设给予倾斜,不断增强“杭派民居”建设资金的叠加效应。
  (五)加强用地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杭派民居”示范村的创建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对因地制宜探索建设“台地村庄”、“坡地村镇”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优先列入相关试点范围,市本级给予区、县(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或按上浮标准回购同等比例的增减挂钩指标。
  (六)规范创建制度。“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实行项目化管理。
  1.落实项目申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杭派民居”示范村创建规划和项目论证要求,提出项目申请要求,经所在乡镇和区、县(市)两级审核后,报市农办牵头批准。
  2.落实工作督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和区、县(市)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与指导,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3.落实考核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区、县(市)组织初验,市农办牵头组织复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