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杭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杭价服〔2014〕161号)
时间: 2014- 12- 02 11: 0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杭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

杭价服〔2014〕161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医疗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01〕4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杭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9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医疗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01〕4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杭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药品销售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
   参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二、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动态监测。非公立医疗机构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应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资料;增加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便于价格动态监测和价格行为的指导监管。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医药价格公示工作。
  (一)应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按如下要求做好医药价格公示:
  医疗服务的常用项目和价格、常用药品价格在执行科室和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
  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应在醒目位置设有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供患者查询医疗机构详细的医药价格。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暂时没有条件设置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的,可用其他方式公示。
  咨询台或导医台应备有详细的医药价格手册,供患者查询。
  (二)常用医疗服务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常用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生产厂家、零售价格等。
  (三)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药等费用清单。
  对门诊患者须提供门诊收费结算清单。门诊收费明细清单须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具体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金额和医药总金额等内容。
  对住院患者须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应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数量、金额和总金额等内容;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应标明姓名、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天数、费用项目、金额和费用总金额等内容。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管理,设立价格管理小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设立价格管理小组。价格管理小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物价员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内部价格管理。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政府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医药价格管理责任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
  2.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
  3.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4.受理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医药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制止不规范价格行为;
  6.协助、配合价格、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医药价格调定价管理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制度,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三)建立医药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设立医药价格投诉箱,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号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接待和受理患者的价格咨询投诉,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和调整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政策指导,既要通过价格杠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也要依法规范其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杭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杭价服〔2011〕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