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
《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公交治〔2014〕60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3月31日以第27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颁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本《通知》。本《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责分工。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工作,采取专门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交通治安分局是全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能。各分局、县(市)局如设有交通治安专门机构的,由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统一归口到本单位治安部门负责。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职责分工:
(一)交通治安分局负责市区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市长运集团所属的九堡客运中心站、汽车客运南站、汽车客运西站、汽车客运北站以及上述客运站(场)、客运车辆的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二)市区主城区各分局负责辖区公共汽(电)车站、公共汽(电)车停车场、除市长运集团所属外的客运车站(场)、班车、包车客运车辆和客运出租车公司的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区域性客运出租车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属地分局管辖。
(三)萧山、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及各县(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的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二、落实治安备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由交通治安专门机构或治安部门落实治安备案制度,并督促客运经营者按照《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备案。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治安备案并发放由市局统一监制的治安备案标志,治安备案应当录入治安备案信息系统。
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治安备案材料:
(一)公共汽(电)车所属经营者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从业人员身份证及驾驶证等;
(二)客运出租汽车所属经营者应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车辆经营权证,车辆行驶证,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身份证及驾驶证等;
(三)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所属经营者应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从业人员身份证及驾驶证等。
未办理治安备案的,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安检督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客运经营者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培训与考核,督促客运经营者切实履行安全检查的职责。
公共汽(电)车站及运营中的公共汽(电)车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人员,对乘客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客运长途车站(场)应设置安全检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和检查仪器,按照安全检查流程对进站旅客及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托运货物、寄存行李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实名登记;应提高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充分依托出租车治安管理服务站和治安卡口对客运出租汽车乘客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客运汽车交通治安安全检查规则》由市公安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制定,另行发布实施。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客运汽车交通治安安全检查规则》组织开展治安安全检查的,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和乘客拒绝接受治安登记和安全检查的,分别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推进视频监控建设。全市客运汽车和客运站(场)要根据《办法》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统一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大力推进客运汽车和客运站(场)的视频监控建设,提升管控能力。客运汽车和客运站(场)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长途客运站(场)覆盖范围: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进出车站的主要交通要道;进站大厅、候车区;车站内的站厅层、站台层;电梯轿厢、站内通道;检票口、发车位车辆上下客处;售票场所、行包托运、提取处;车站控制室、调度室;水、电、通信控制区;监控中心。
(二)公共客运站(场)覆盖范围: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停车场(库)内重要部位及主要通道;公交枢纽、中心站重要部位及出入口。
(三)班车、包车客运车辆覆盖范围:客运车辆车厢(全景);客运车辆的货舱;旅客上下门或通道;车辆正前方(行车记录)。
(四)公共汽(电)车辆覆盖范围:车辆车厢(全景);乘客上下门或通道;车辆正前方(行车记录)。
(五)客运出租汽车覆盖范围:车辆副驾驶室;车辆后座及车辆后备箱。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客运汽车、客运站(场)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5日。
在客运车辆和客运站(场)未安装符合有关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规定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视频监控资料的,依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0日起实施。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力做好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通治安分局联系。
杭州市公安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