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通知(杭政函〔2014〕164号)
时间: 2014- 12- 02 10: 3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4〕1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杭州、和谐杭州建设,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仲裁法》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仲裁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宣传推广,努力促进“大调解”体系建设,仲裁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推动了我市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取得了多重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仲裁制度是否完善,仲裁工作是否独立、高效、及时地发挥作用,逐渐成为衡量地区投资环境、法治环境的重要标准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不断更新理念,积极创造良好环境,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在促进杭州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形成贯彻实施《仲裁法》的工作合力
  (一)加快仲裁分支机构的设立。杭州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与各区、县(市)政府的联系,充分借鉴萧山仲裁工作的成功经验,争取5年内完成各区、县(市)仲裁分会的设立,确有困难的,可以逐步推进、适时设立。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与杭州金融仲裁院、杭州知识产权仲裁院等专业仲裁机构的联系,引入与本区发展定位相匹配的仲裁分支机构,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市金融办、科委、市场监管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工商联、公安局交警局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支持知识产权仲裁院、金融仲裁院、商会仲裁院和交通事故仲裁调解中心开展工作,并以专业仲裁院为平台,在本系统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市商务委、建委、经信委、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仲裁机构,探索筹建国际仲裁、建筑业仲裁、电子商务仲裁、海事海商仲裁等专业仲裁机构,在涉外、电子商务、海事、建筑业等领域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仲裁法》与行业管理、行业服务紧密结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宣传仲裁法律制度,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杭州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与房地产业、典当担保业、银行业等行业协会的联系,鼓励行业协会引导会员单位选择以仲裁法律手段化解行业纠纷,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时,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三)规范合同示范文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认真执行《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可自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文本中列入仲裁选择性条款,同时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不断提高仲裁工作的服务能力
  仲裁机构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坚持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强化公平正义的仲裁理念,深入贯彻实施《仲裁法》,积极实现融入市场经济、服务市场经济的目标,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完善工作机制。探索仲裁内控和审核机制,建立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长效联络机制。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等的先进仲裁规则,不断修订、完善我市仲裁规则,保证我市仲裁工作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建立、完善案件调度、催办、提醒和审核把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努力做到程序灵活合法、实体均衡公正、仲裁案件公平正义。
  (三)加强仲裁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仲裁员准入、退出机制,细化仲裁员准入条件;严格实行仲裁员廉洁承诺制、保密承诺制、诫勉谈话制和有关激励机制;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做好律师仲裁员的管理工作;完善学习培训制度,提高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过硬、品行良好、政治可信的仲裁员队伍。
  四、进一步加大《仲裁法》的宣传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以《仲裁法》颁布实施20周年为契机,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知识和优势特点,扩大仲裁工作的社会影响。市司法局要将《仲裁法》列入普法计划,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中心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工作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尤其是经济主管部门领导、各类企业负责人和社会公众了解、熟悉仲裁,支持、运用仲裁,共同推进法治杭州、和谐杭州的建设。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