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4〕146号)
时间: 2014- 10- 28 05: 1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14〕1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统计工作水平,促进统计事业健康、科学、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工作是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有了新的内涵和要求,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丰富。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等职责,着力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推进我市统计事业改革、发展,为建设美丽杭州提供坚强的统计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一)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在认真执行国家、省统一的统计制度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加强对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研究,重点建立、完善信息经济(智慧经济)、电子商务、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物流业、私募金融、非金融投资、科技创新、集聚区(开发区、园区、主体功能区)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制度。
  (二)探索构建政府大数据平台。充分利用各类普查资料、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部门统计信息等,整合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信息资源,构建全面反映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政府大数据平台。同时,积极运用互联网信息、企业生产经营记录和部门行政记录等大数据拓展统计调查资料来源,推进企事业单位及部门电子化记录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的应用。
  三、进一步深化统计监测分析和应用
  (一)强化统计监测。坚持“用数据说话、为发展服务”,及时反映经济运行态势。建立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农业增加值、规上工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出口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节能减排等重点监测指标和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指标的月(季)度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全国相关城市数据的比较分析。
  (二)完善评价体系。及时跟踪监测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美丽杭州、信息经济(智慧经济)、一基地四中心、转型升级、政绩考核、亩产效益、集聚区(开发区、园区、主体功能区)、中心镇等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市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质量效益、资源环境、科技创新和民生改善状况。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一)强化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全市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确保部门统计数据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吻合、与全市主要经济指标相匹配,切实形成全市统计工作合力。各区、县(市)和开发区都应建立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加强部门统计业务管理。按照“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要求,明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杭州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对区、县(市)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严格落实“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的要求,落实统计工作职责,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加强统计工作监督考核。开展部门统计工作巡查,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运作机制。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评范围,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也要将统计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考评。各区、县(市)和开发区、部门的绩效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数据为准。
  五、进一步强化统计管理工作
  (一)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恪守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四条红线”(先进库、再有数;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绝不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真实数据;由企业联网直报数据,绝不代填代报企业数据;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绝不自行修改企业任何数据)。
  (二)完善统计管理机制。加强统计报表制度管理,建立部门统计报表项目库。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当地统计部门报批,防止重复与交叉调查。未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不得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不得将统计部门列为经济发展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由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重要数据的,应及时报统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进一步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税务、民政、编制、质监、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与统计部门的资料交换,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准确、全面、完整。各级政府要协调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部门,及时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无证照个体户转为有证照个体户。要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基础数据共享库,确保及时将投资项目纳入统计监测。要加强对规模(限额)以下工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企业,特别是对接近规模(限额)标准企业的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转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对首次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的工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企业,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资助。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一)加强乡镇(街道)统计调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应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设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明确统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乡镇(街道)的规模和经济总量,配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岗位调整应充分听取区、县(市)统计部门的意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对统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可探索设立统计分局。要深化和巩固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创建成果,鼓励和扶持乡镇(街道)创建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示范点。
  (二)改进和完善村(社区)统计调查工作。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村(社区)统计调查工作,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认真开展村(社区)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村(社区)统计业务工作、统计调查经费使用和人员的管理,不断优化村(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结构,将年轻、文化水平高、会操作计算机的人员充实到村(社区)统计调查队伍中。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统计调查服务机制,各地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社区统计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标准的提升,提高政府购买社区统计调查的经费标准。
  (三)强化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基础。统计调查对象要牢固树立统计诚信理念,推进统计诚信单位创建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所在地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强化集聚区、园区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省级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力量。县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应设置统计职能部门或同级统计局派出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
  五)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区、县(市)和开发区统计机构信息化基础设施,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保障统计调查所必须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现代化。大力推进PDA等现代信息设备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积极推广应用统计电子台账。
  七、进一步提高依法统计水平
  (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级依法治市、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统计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统计部门要结合各类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大型调查和日常统计调查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各级各部门要把《统计法》作为党校主体班、中青班等领导干部学习班的固定内容,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意识。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区、县(市)统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内设机构中增挂统计稽查机构牌子,以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统计法制力量。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统计执法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统计稽查,加强和改进市、区(县、市)两级统计巡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切实排除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各种干扰。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拒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典型的违法案件,要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各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八、进一步强化统计工作保障
  一)重视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区、县(市)和开发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可参照省、市做法,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在区、县(市)统计局设置总统计师职位。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调整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时应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各地要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关心基层统计人员工作、学习、生活。各级统计、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把统计队伍建设,尤其是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在职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促进统计干部队伍稳定和发展。
  二)保障统计经费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统计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统计正常业务、统计信息化建设、大型国情国力普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等所需经费,及时解决统计部门的实际困难,不断改善统计部门工作条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5〕22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13〕1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