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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时间:2014-01-13 14:4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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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4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9日
2014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春节期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销售时间。 2014年1月28日至2月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初七)。 (二)燃放时间。 2014年1月30日、31日,2月4日、14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正月初一、初五、十五日)。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 市区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三、销售经营规定 (一)批发经营单位管理规定。 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市区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杭州土特产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三家批发企业供货,并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燃放类型、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等。单个产品上必须粘贴批发公司的产品标签。 2.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烟花爆竹产品。销售时间结束后,批发企业负责回收零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 3.批发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配送车辆应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禁示标志,委托运输的配送车辆须是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定点的企业进货。严禁销售非定点、超规格、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5.批发企业应确保仓库储存、配送运输和经营安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二)零售单位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1.各区政府要按照“合理布点、控制总量、严格条件、保障安全”的原则确定零售单位,严格控制在居民密集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点总量比去年减少10%以上,鼓励零售单位选择空旷的区域搭建大棚销售,各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200号)文件规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市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1月28日至2月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七日)。 2.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工商局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的,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并向市区确定的3家批发经营单位订货,严禁零售单位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禁止零售单位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3.为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从2014年1月2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实施统一配送,严禁零售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 4.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安全,零售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对贮存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烟花爆竹允许存放的数量按《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宅楼旁设置的零售点贮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50箱,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014年2月19日(农历正月二十日)前由原批发经营单位回收集中保存。 5.零售单位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超期销售;销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并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 四、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地消防设施分布情况和居民住宅情况,增设禁止燃放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2014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公安局交警局、城管委、工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住保房管局、环保局、教育局等单位参加的2014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二)明确分工。 宣传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时间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销售燃放规定和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增强市民遵纪守法意识,引导市民合法购买、安全燃放,自觉抵制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制止和查处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燃放、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协助相关部门确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做好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安全巡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要求,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和储存仓库。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根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发放《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取缔室内无照烟花爆竹销售点。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和商贩室外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有关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的发放和安全教育,查处无证运营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全市各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 住保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本区域集中燃放地点,并劝导业主至指定地点燃放,制定紧急疏散预案。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不得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各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辖区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三)严格管理。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点多面广,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建立由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城管委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协作配合,主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和非法燃放行为。 各区政府要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要与所辖乡镇(街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社区、物业公司的管理作用,组织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好对禁放区域的管理,张贴明显的禁示标记。春节期间,在市区各居住小区划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倡导市民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尽量消除火灾隐患、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大型专业市场等严禁组织燃放烟花爆竹。 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99号)的要求,对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达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含)以上的,应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广泛宣传。 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委要适时联合发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各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印制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作用,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倡导广大市民在节日期间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各类媒体,以专题报道或滚动字幕等形式,倡导文明、安全燃放,引导市民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安全监管局:12350,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城管委:96310),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非法贮存、运输烟花爆竹等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本方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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