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专项补助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55号)
时间: 2013- 09- 29 02: 4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民办学校、
公办幼儿园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专项补助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55号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政府,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实行专项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补助对象为主城区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教师并具有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含市属民办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等,下同)和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公办幼儿园。

二、专项补助标准按专项补助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50%确定。市属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补助金额由市财政承担;区属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补助金额由区财政承担,其中,2012年至2015年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补助50%,2015年后市财政不再补助。

三、专项补助时间从2012年1月开始计算。

四、专项补助采用年度结算的方式,所需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市、区教育经费预算。每年年初,由同级教育、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对上一年度专项补助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审核后予以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拨付情况,将市补助区部分拨付至区财政部门。

五、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对杭州市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