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 ||||||||||||||||
时间:2013-09-25 06:35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督促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切实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作用,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浙政发〔2001〕8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