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相关政策问答
时间: 2013- 08- 28 03: 40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相关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重新修订《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答:我市现行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总体运行较为平稳,社会反响良好,但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小。现行的《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主城区,而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各有政策,且差异较大,需要统一。二是现行的一些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不相符,需要调整完善。三是《办法》实施后,又出台了一些单项政策,需要加以补充完善。四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一些政策设置欠合理或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需要进行修正。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办法》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2、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本次《办法》修订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依据充分。本次《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医改的要求来修订完善,尤其突出了城乡统筹,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二是政策统一。修订后的《办法》作为今后全市统一的医保政策,各统筹地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制度框架、主要政策、运行模式的统一。三是实施灵活。修订后的《办法》在政策统一上坚持原则,在具体实施标准上适当灵活,如缴费费率、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设置一定的区间,为各统筹地制定实施细则留有一定的自主权。四是体现公平。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对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一些人群以及保障待遇不列入修订后的《办法》之中的人群如离休干部、劳动模范、伤残军人等的医疗补助政策,将另行制定相应政策。五是职责清晰。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对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也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
  3、修订后的《办法》在内容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答:
修订后的《办法》共10章73条,其中取消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市本级医保险种间的风险调剂基金政策等4项内容。新增个体工商户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医保经办服务、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保障、医疗保险有关信息公开及保密等6项内容。调整完善财政补贴、非杭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扩大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住院医疗费分区间结算、非杭户籍职工子女的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起点、劳模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待遇等12项内容。
  4、为什么要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105号)精神,我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原参加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因此,有必要取消现行《办法》中原有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5、取消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这一规定,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答:
现行《办法》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适当降低医保报销比例。当时出台这一政策,主要为了防止“有病来参保,无病不参保”的问题,实践证明对促进参保扩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随着我市医保政策的完善,本市户籍的参保率已达97%以上,取消这一制约措施的时机已成熟。
  6、非杭户籍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可以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答:
根据新《办法》规定,非杭户籍人员,劳动年龄段内,在统筹地灵活就业,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其个人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医保。
  7、《办法》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如何规定?
  答:
根据新《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其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医保费。
  8、为什么要调整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分区间结算的方式?
  答:
现行《办法》规定,职工医保的住院医疗费为三段式支付方式,根据就诊的医疗机构等级及发生的费用段确定不同的支付比例,操作较为复杂,参保人员难以理解。另外,我市已在2011年取消了对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分段式结算方式,改为按就诊的医疗机构等级来确定,计算简便,容易理解。为了统一操作,简化流程,修订后的《办法》将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的支付比例统一按就诊的医疗机构等级来确定,不划分医疗费用的区间支付比例。
  9、《办法》对非杭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加少儿医保,有何调整?
  答:
根据现行《办法》,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随父母一方在杭读书和随父母一方在杭居住的学龄前儿童,可按规定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但目前对学龄前儿童的参保条件各统筹地设置的条件不同。为统一各地政策,新《办法》将这一政策统一调整为其父母一方参加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其学龄前儿童方可参加医保。
  10、《办法》对城乡居民的医疗困难救助有何规定?
  答:
根据新《办法》规定,各统筹地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比例不低于50%。同时,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非持证人员,规定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超过部分可享受不低于50%的医疗补助。
  11、哪些人员可以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
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等,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12、为什么对劳模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待遇要单独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答:
目前,我市市级劳模、优秀共产党员等其医保待遇原则上实报实销。根据目前实际操作情况,一是享受实报实销待遇的人群和范围在逐年增多和扩大,加剧了新的不公平现象;二是目前这部分人群实报实销的费用报销渠道比较复杂,资金来源分散,不利于有效管理;三是目前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劳模等先进人物,其实报实销部分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支付,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相关的管理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