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
市委办〔2013〕7号
(2013年8月5日)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戒毒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以及国家禁毒办等10部门《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精神,切实落实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帮扶、医疗救助等措施,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面临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自2008年《禁毒法》施行以来,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禁毒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了“有章理事、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的“三有”方针,并逐步推进和规范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但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突出体现在:一是重视不到位。部分党委、政府和街道(乡镇)的领导干部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还不够重视,在经费保障、禁毒专职干部和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等方面,还不能满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际需要。个别地方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或严重滞后。二是落实不到位。部分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没有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或没有按照工作规范严格落实工作措施,致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执行不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超期未报到、严重违反协议和脱管失控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戒毒的实效性。三是帮扶不到位。有关部门缺乏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政策支持,戒毒医疗工作实效不明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职业介绍,尽早帮扶就业。
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禁毒法》在总结我国多年戒毒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出的新的戒毒措施,是整个戒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事关禁毒工作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实现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切实抓好各项戒毒康复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吸毒人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体系,充实工作力量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着力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
(一)明确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司法、人力社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级禁毒办要采取专人负责、重点指导等方式,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基础不好、进展缓慢的街道(乡镇)进行挂钩联系,定期督导,全面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
(二)健全组织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进入社会服务管理中心集中办公。本地籍在册吸毒人员数在100人(含)以上的街道(乡镇),至少配备1名禁毒专职干部;不足100人的,也应当确定1名兼职禁毒干部,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并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指导、社会融入服务以及就学、就业、就医等援助。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基层社区(村)应当设立禁毒工作站,或配备禁毒联络员,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实到底。
(三)充实工作力量。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要落实本地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按照辖区每20名实有吸毒人员配备1名的比例,配齐配强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并按照各地禁毒工作实际,分配到街道(乡镇)专门从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实有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街道(乡镇),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市编委办确定下放到城区使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编制不足的,由各城区自行补足。市禁毒委要制定和完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级评定办法,将等级与荣誉、待遇挂钩,激发队伍活力。同时,各级团组织要牵头,会同司法、卫生、妇联等部门,不断加强禁毒专业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具有法律、医疗、心理咨询等专业特长的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标准,完善帮扶措施
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示范地区、示范点创建工作为契机,突出重点,创新亮点,着力构建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帮扶、融入社会于一体的社区戒毒康复模式。
(一)规范工作流程。市禁毒办要依据《戒毒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等要求,修订和完善《杭州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结合实际工作,进一步规范各项措施的工作要求。特别是要对吸毒人员无缝衔接、执行地点变更、请假外出以及违反协议告诫等环节,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确保管控不脱节,人员不脱失。
(二)突出个性管理。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分类管理、综合干预”制度,将辖区吸毒人员按照其人员现状和现实表现,区分“重点、一般、放心”三类对象,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有针对性地进行区别管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关心、关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染毒程度、人生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手段,有的放矢地进行管理。
(三)完善戒毒治疗。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建设,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和康复指导。现有精神病专科医院、设置精神卫生科的医疗机构要大力发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探索建立“戒毒医疗机构—社区戒毒个案小组—戒毒人员”三点多项沟通机制。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参与社区戒毒个案小组的活动,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医援助,确保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2次的戒毒医疗或康复指导。进一步提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可及性和治疗质量,合理设置延伸服药点。
(四)促进就业帮扶。街道(乡镇)应当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帮扶作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抓手,立足社区,依托企业,充分运用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提供公益岗位、促进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在充分运用现有就业政策的基础上,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免收相关费用。对各类经营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按规定服务戒毒(康复)人员的,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救助政策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评估
要不断完善禁毒工作评价体系,奖优罚劣,不断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争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示范点)活动,按照示范单位(示范点)创建标准,进一步规范辖区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的硬件建设以及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选择部分领导班子重视、责任部门意愿强烈、工作基础较好的街道(乡镇)进行重点培育,形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样本,引领本地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效开展。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作用,积极参与“平安网格”创建活动,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禁毒委、禁毒办要充分发挥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属地禁毒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密切协作。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各司其职,形成整体合力。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司法、人力社保、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问题对策,推动措施落实。市委党校要把禁毒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的禁毒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制教育,同时把社区禁毒宣传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部署、统一组织;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团组织以及妇联组织要分别参与对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未成年人以及女性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宣传、文广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从中涌现出来的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落实考评。全市各级禁毒委员会要完善社区戒毒康复激励机制,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年度禁毒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对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措施落实、效果明显的地区和街道(乡镇)要授予示范单位称号。各级综治办、平安办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杭州”的考评范围,特别是区、县(市)要严格执行省、市相关考核标准,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平安街道(乡镇)”考核。要针对本地实际,补充和完善各项考核指标。市禁毒委要建立领导约谈机制,对禁毒工作不力,或被列为市级重点整治的区、县(市),由市禁毒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两年排位末位,或被省禁毒委以上列为挂牌督导整治地区的,由市禁毒委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各区、县(市)也应相应建立约谈制度,加强对街道(乡镇)禁毒工作的履职监督和问责。
(四)强化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日常办公、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宣传教育等专项费用。特别是各区、县(市)要落实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补贴,鼓励多干事、干实事。同时要落实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用房、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进一步规范社区戒毒康复机构的硬件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