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乡镇推进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3〕4号)
时间: 2013- 08- 28 03: 05 来源: 浏览次数: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乡镇推进试点
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2013〕4号
(2013年7月29日)

  为加快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发挥示范效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乡镇推进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建设规划为引领,在五县(市)范围内确定若干个乡镇作为试点,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切入点和平台,以土地资源市统筹利用为主要筹资渠道,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将试点乡镇打造成生态环境优美、地方特色浓郁、土地集约利用、公共服务齐全、居民安居乐业的美丽乡镇,力争成为“国内一流”的城乡统筹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企业参与。试点工作由市、县、乡三级政府共同组织推进,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引入企业参与建设,激发工作活力。
  2.功能定位、配套齐全。明确试点乡镇的区域和产业功能定位,注重发挥地域优势和特色。加快农村住房改造,确保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
  3.资源节约、生态文明。科学安排用地布局,有效盘活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综合管护,发挥其生态功能和价值。
  4.以人为本、权益保障。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社保制度,以及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化和公平有效分配的机制,保障农民的财产和发展权益。
  5.严格规范、改革创新。正确处理好依法依规和改革创新的关系,优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三、目标任务
  在试点乡镇选择若干个相连的村庄,集中连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力争完成如下工作目标:
  (一)土地利用集约高效。试点期间,平均每个行政村垦造耕地150亩以上;农村宅基地复垦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基本农田标准化率平原地区达到70%以上、丘陵地区达到50%以上、山区达到30%以上。通过“以建促保”,基本消除空心村、“一户多宅”现象,村镇用地得到有效保障、违法用地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宅基地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镇区新建安置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率95%以上,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率90%以上。
  (二)新型城镇和美丽乡村初具雏形。完成农村住房改造人均10平方米以上,引导20%以上的农村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聚,建成1000人以上的新型社区3个以上。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辖区内的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网络体系基本建成。加大对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商贸等的投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农村社会事业较快发展。全面整治沿路沿江环境,有效保护古村落、古建筑和古树名木,改善农村风貌、田园风光和生态环境。
  (三)产业发展转型升级。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增耕地流转率80%以上,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主导特色产业的培育力度,推动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加快生态工业、旅游、环保、服务等产业的发展,实现第三产业比重增幅高于所在县(市)平均水平、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增加50%以上。
  (四)农民权益充分保障。按照“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的原则,研究制定政策,维护群众权益。土地指标收益用于农民搬迁补偿安置和相关产业发展的比例应不低于40%,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比例应不低于20%。通过整治,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劳动力人口就业率达到95%以上,农户收入年均增幅比县(市)平均水平高出2个百分点以上,社会保障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
  四、政策保障
  (一)试点乡镇土地综合整治后获取的补充耕地指标,根据年度计划,按复垦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1∶2.5的比例由市本级回购,价格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占补平衡指标超出1∶2.5的部分,由双方按照不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原则协商确定,并计入所在县(市)当年承担市委托垦造耕地任务。试点乡镇基本农田代保、标准农田代建指标经县(市)政府同意的,可由市本级回购,价格不低于同期市场价格。
  各类土地指标收益,由市本级汇入所在县(市)专户,专项用于试点乡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保护等。资金支付方式按照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分年度支付,其中工作方案批准后,预付第一年度指标回购资金预算的70%。
  (二)试点乡镇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经所在县(市)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适当增加试点乡镇部分规划空间指标。
  (三)在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对试点乡镇予以专项支持,每个乡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0亩。所在县(市)在分配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时,应向试点乡镇倾斜。
  (四)试点乡镇土地出让收入,除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应计提、上缴的部分外,全部核拨所在乡镇,优先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五)试点乡镇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建设以当地筹集资金为主,2014年至2015年,试点乡镇按计划完成建设用地复垦面积的,市本级给予4万元/亩的补助,专项用于试点乡镇的土地整理和复垦等。
  (六)试点乡镇所在县(市)及市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将城乡统筹等各类涉农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用于试点乡镇。试点乡镇享受市农村改革试验区有关优惠政策;符合“下山集聚工程”政策标准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土地整治涉及占用林地的予以优先支持。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市委、市政府建立试点工作市领导联系制度,市领导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查,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市农办、发改、建设、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国土资源、规划、农业、林水、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2.县(市)委、县(市)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县(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县级各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政策拟制、规划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监管和初验等工作。
  3.乡镇党委、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政策拟制、规划编制、宣传发动、项目申报、动迁安置、资金使用、土地流转、产业发展、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具体工作。积极探索通过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模式,加强与企业合作,加快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
  (二)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多形式对试点工作相关政策、规划目标和实施计划等进行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社会认知度,使农民乐于参与、主动参与。
  2.编制规划。试点乡镇应邀请高水平的专业机构和专家,编制完善高质量、特色明显的村庄布点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等。要充分发掘试点乡镇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协调好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林业保护规划等的关系,明确试点建设目标,统筹安排各类城乡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明确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落实各类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3.规范实施。试点乡镇政府要切实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细化工作举措,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市、县两级领导要定期检查试点建设情况,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农村宅基地复垦作为试点工作的核心内容,要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按照搬迁复垦规划开展工作。试点乡镇、村要以“国内一流”为衡量标准,高起点规划、高品质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力争把各项工程打造成精品工程。
  (三)工作计划
  1.开展前期调查。2013年8月底前,拟开展试点工作的乡镇完成前期调查工作。申报试点乡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1)乡镇、村两级领导班子工作积极性高,群众基础好;
  (2)试点乡镇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
  (3)试点乡镇交通便利,自然环境优美;
  (4)县(市)政府大力支持试点工作,同意试点乡镇获取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本级回购统筹使用。
  2.确定试点乡镇。拟开展试点工作的乡镇在认真开展前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逐级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在全市范围内确定若干个试点乡镇报市政府批准,于2013年10月底前下达批复。
  3.编制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试点乡镇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及资金、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经所在县(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于2014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4.签订试点工作责任书。分别由市政府和县(市)政府,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指标回购协议另行签订。
  5.项目申报实施。由试点乡镇政府作为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规划设计方案和合作协议,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与实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