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东站枢纽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27号)
时间: 2013- 07- 30 06: 3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东站枢纽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东站枢纽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8日


杭州东站枢纽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杭州东站枢纽地区(以下简称东站枢纽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区域公共环境秩序,保障交通枢纽功能,营造安全、便捷、温馨的服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在东站枢纽地区实施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东站枢纽地区范围为东至环站东路、南至环站南路、西至环站西路、北至环站北路,面积约2.58平方公里。
  东站枢纽地区铁路辖区内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
  二、东站枢纽地区按照打造“国内最温馨的枢纽驿站”为总目标,发挥综合交通枢纽区、商务服务配套区两大功能,实现交通功能与商务区功能一体化、东站枢纽区域与周边区域发展一体化、杭州城市化推进与长三角发展一体化,将东站枢纽地区建设成为杭州“形象展示的新窗口、经济转型的新平台、城市升级的新天地、生态文明的新示范”。
  三、东站枢纽地区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属地负责、高效服务、综合管理、全面保障的原则,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一)依法管理原则: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做好东站枢纽地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属地负责原则:东站枢纽启用后,由江干区政府牵头负责区域内各项行政管理职能。
  (三)高效服务原则:按照高效能管理要求,东站枢纽做到设施便捷周到、信息智能公开、保障内容齐全、服务细节到位。
  (四)综合管理原则:市、区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发挥联动作用,引入市场化运作体制,及时解决热难点问题。
  (五)全面保障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加强应急演练及物资储备,提升应急保障水平。
  四、东站枢纽地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东站枢纽地区建设、管理经费的投入。
  五、东站枢纽地区实行综合管理、联合执法、综合养护、综合监管、综合服务机制,确保东站枢纽地区治安良好、环境整洁、秩序规范、交通通畅、服务优良。
  (一)综合管理机制:由江干区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派驻机构,对东站枢纽地区按条线进行直接管理,由管委会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通过联席会议、考核奖惩等方式,进行综合制度化管理。
  (二)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公安、城管、交通、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执法整治,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
  (三)综合养护机制:探索建立保洁、保序、河道、市政、绿化综合一体化养护机制。
  (四)综合监管机制:对保洁、保序、市政、绿化、河道养护,以及广告乱贴、渣土偷倒等进行综合监管和督查。
  (五)综合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东站枢纽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做到设施便捷周到、信息智能公开、服务体现多元、措施拓宽载体,实现站内站外一体化的温馨服务。
  六、东站枢纽地区的市政道路设施、绿化河道设施、道路保洁保序等均按照行业最高标准进行养护,道路启用后即纳入专业养护管理。
  东站枢纽区域室内(地铁、铁路、东西广场)按照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示范点”标准进行管理。
  室外按照杭州市城市管理“四化”标准进行管理。洁化工作实行定人、定时、定量、定机保洁,做到“六无六净”,市政设施及城市家具完好;序化工作规范广告、店招牌设置和停车管理,严禁机动车贩卖物品、渣土乱倒、抛洒滴漏、无证流动设摊、占道经营、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行为,确保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确保道路及河道绿化带无黄土裸露、死株、缺株,无垃圾、杂物,及时查处损毁绿化等违法行为;亮化工作做到有灯必亮,灯坏必修,无断字缺亮,无盲点暗区,无眩光扰民,落实长效管理。
  七、成立杭州市铁路客运枢纽区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查、落实枢纽地区综合管理各项工作。设立杭州东站枢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代表江干区政府负责东站枢纽地区的城市管理、交通协调管理、应急保障和商务功能开发等工作。
  八、领导小组具体职责:
  制定东站枢纽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和决定东站枢纽综合管理重要事项;建立并组织实施东站枢纽综合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管委会具体职责:
  做好东站枢纽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东站枢纽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江干区相关管理部门履行东站枢纽地区综合管理职责;制定管委会长效综合管理方案和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措施,具体负责实施东站枢纽地区日常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符合区域内健康发展的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东站枢纽地区综合管理的考核工作,评定考核等级,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协调组织开展东站枢纽地区联合执法;建立东站枢纽地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日常巡查制度;负责市政设施的保洁和已移交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建立健全东站枢纽地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涉及东站枢纽地区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完成领导小组和江干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做好东站枢纽地区房建、市政建筑工地的监管以及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东站枢纽地区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要维护地铁站内秩序,查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东站枢纽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东站枢纽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东站枢纽地区市容、市政、河道、景观亮化、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生活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处置、流动摊贩管理等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做好东站枢纽地区相关财政保障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东站枢纽地区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东站枢纽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东站枢纽地区涉药企业的许可及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负责东站枢纽地区站外餐饮店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东站枢纽地区文化经营网点的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东站枢纽地区站外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及爱国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东站枢纽地区地铁、公交、出租汽车场站、长途客运车站及其通道营运秩序的管理,负责对东站枢纽地区非法营运行为的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东站枢纽地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配合管委会协调处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矛盾纠纷。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东站枢纽地区工商企业的规范及监管工作,并配合相关前置许可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东站枢纽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铁路杭州站:负责站内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东站枢纽、高铁东站枢纽派出所等铁路相关单位所承担工作责任的落实及督促检查。
  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负责东站枢纽地区各项建设、投资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涉及东站枢纽地区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秩序等管理事项委托管委会行使。依法不能委托的事项,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在东站枢纽地区派驻执法机构。派驻的执法机构接受管委会的组织协调,按照分工履行法定职责。
  对委托管理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实施联合执法。相关执法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十三、地方公安机关与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巡逻防控,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分工做好东站枢纽地区治安管理工作。
  十四、派驻在东站枢纽地区的执法机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由管委会负责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出部门工作评价考核的依据。
  十五、管委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东站枢纽地区管理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东站枢纽地区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管委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十六、管委会要制定东站枢纽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责任,推动东站枢纽地区综合管理规范化、长效化、人性化。
  十七、东站枢纽地区应当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客运为主体,多层次、立体化、有机衔接、协调发展的客运枢纽中心和换乘中心,实现公共客运与铁路、公路等客运方式的有机衔接。
  东站枢纽地区应当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和市民需求,合理安排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长途客运班车的线路和班次,确保公交、出租汽车和长途客运班车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排队进站,在指定的区域停放、载客。
  十八、管委会应当加强东站枢纽区域内停车秩序管理。
  十九、东站枢纽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设施的单位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东站枢纽地区规划和城市环境标准。
  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地铁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地铁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落实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地铁运营安全。
  二十、建设单位在东站枢纽地区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客运交通、铁路和地铁附属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且应当符合东站枢纽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管委会监督。
  二十一、东站枢纽地区的企业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保洁工作,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二十二、东站枢纽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公众,指示标志清晰明确、整洁美观;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有关单位、经营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十三、东站枢纽广场内禁止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入或者停放(手推式轮椅车、儿童车、保洁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除外),禁止擅自设置摊亭、摊点,禁止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
  在广场内举办临时性活动或从事与广告宣传相关的事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要求开展。
  二十四、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涉及东站枢纽地区的道路和广场挖掘、商业经营、市容环境、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审批事项的,应当在审批前征求管委会意见。
  二十五、管委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东站枢纽地区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
  二十六、管委会应当根据东站枢纽地区特点,建立分级联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宣传和演练。
  本办法由江干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