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
推动经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创新体系建设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经济创新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全面构建环境资源配置制度体系,有利于科学核定区域排污总量、量化区域污染物排放增量,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有利于促进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盘活存量环境资源,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激励企业主动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工作,积极推动我市经济实现创新发展。
二、明确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指导,进一步强化减排刚性约束,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倒逼式”转型升级。
2013年底前,完成造纸、印染(化纤)、热电(电力)、建材四大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工作和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刷卡排污系统)建设;初步建立环境资源配置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基本建立主要污染物指标动态管理系统。
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行业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工作和“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降低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资源配置制度体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量化管理制度。
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量化管理,明确各区、县(市)主要污染物年度增量指标、减量计划和年度减排目标,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区、县(市)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减排工程进度台账制度,并按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建立“区域限批”制度,对未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区、县(市)实行“区域限批”,暂停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各区、县(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该地区主要污染物年度增量指标。
(二)完善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
成立杭州市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全面推进杭州市排污权管理工作,全面实施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发电企业除外),有偿使用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并报省价格、环保部门备案。各区、县(市)在2013年底前完成企业初始排污权分配工作,并在杭州产权交易所和杭州市污染物排放权登记中心启动初始排污权交易工作。扩大交易标的,在实行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交易的基础上,增加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等主要污染物交易指标。进行排污权指标的回购,基准价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物价局确定。加快完善符合市场规律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健全排污权指标登记制度,推进排污权指标在杭州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促使排污权交易正式进入二级市场,鼓励企业向杭州产权交易所申请同行业或相关行业间临时交易、租赁排污权;鼓励开展排污权质押贷款试点,做好排污权交易的金融服务。
(三)建立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以刷卡排污为手段,实现企业环境管理从浓度控制向浓度和总量双控转变。大力推进重点污染源刷卡排污系统建设,实行企业排污指标定期核查和总量指标量化考核制度,并依据刷卡排污系统记录信息,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建立健全刷卡排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排污总量和排污浓度的实时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偷排、漏排、超总量排放的违法企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排污企业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允许排污量排放污染物,当排污总量超过允许总量时,刷卡排污系统将发出警报并关闭排污口,企业应当采取申购、租赁的方式获取排污权指标,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继续排放污染物。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污染深度治理后实际排放总量稳定小于许可排放总量的,其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出让、出租。
(四)建立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
根据“杭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将全市企业分为三档类型进行管理,行为分类绿色企业为第一档,行为分类蓝色、黄色和红色企业为第二档,行为分类黑色企业为第三档。
第一档的企业,在其上市核查时,采取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方式予以重点支持;在其扩大投资、新上项目时,项目立项、审批、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优先保障用水、用能;在其信用评级、贷款准入和退出管理中,给予优先支持。其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可低于当地本行业平均削减比例,并保证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
第二档的企业,以纳税工业企业吨排污权指标为主要评价标准,综合考虑用电、用水、能耗、用地等因素,在行业内实行“三三制”分类排序、差别化减排考核政策。行业排名前三分之一的为较好企业,在其扩大投资、新上项目时优先保障用水、用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在其信用评级、贷款准入和退出管理中给予优先支持;行业排名中间三分之一的企业为一般企业,要求其进行工艺、设备技术改造提升;行业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企业为落后企业,其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高于当地本行业平均削减比例,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严格监控其排污情况。
第三档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33号)的规定进行再分配或收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149号)的要求,全面取消其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新增用地,并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五)健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制度。
进一步加强新(扩、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将所有工业企业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范围,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总量准入和削减替代制度。新(扩、改)建工业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应在杭州产权交易所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得;未获得新增排污权指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没有排污权指标或年度减排工程项目未完成的企业,不得新(扩、改)建工业项目。
四、切实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环保局、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林水局、电力局、金融投资集团、城投集团等部门以及各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将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生态建设和生态文明考核,并建立健全考评、公示、督查等工作机制。由市经信委、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其中,市经信委负责行业企业分类排序、差别化减排考核工作,牵头制定节能差别化管理政策、汇总收集相关数据;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化管理、排污权交易管理、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等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差别化水价加价、差别化电价加价政策,牵头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市环保局、城投集团、电力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国税局和财政局(地税局)分别负责向市经委提供企业排污数据、水耗数据、用电数据、用地登记数据、能耗数据以及税收数据[税收数据由市国税局和市财政局(地税局)共同提供]。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行业分类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对企业的创新考核。
(三)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大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全力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建设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杭州市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建设管理,深化排污权交易建设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开辟专版(专栏)、策划专题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的认识,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工作。
(五)加强信息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工作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行业企业分类排序、差别化减排考核结果在杭州产权交易所、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以及《杭州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环保局、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