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3〕90号)
时间: 2013- 07- 30 06: 2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超限额
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3〕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杭州市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

  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是指对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政府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依法颁布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消耗的能源量(电量)实行电价加价制度。
  二、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产品范围为国家和省政府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电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和加价标准计算。其中,能耗限额标准是综合电耗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能耗限额标准是综合能耗的,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当量值折算系数折算为电能计算加价费。
  三、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标准。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20%以内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超过限额标准20%(含)—5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超过限额标准50%(含)—100%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超过限额标准1倍(含)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元。
  四、各级能源监察机构、质监部门负责核实用能单位的能耗数据,确认超限额标准的能源品种、数量等,逐级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的确定工作,并将名单向社会公示。
  五、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六、市物价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确认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以及应缴纳的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并落实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政策。
  七、各级电网企业负责执收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电价加价费,收费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执收时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擅自对其他单位和产品加价。
  各级电网企业应将收缴的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上缴市电力局汇总,由市电力局全额上缴市级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市电力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收取及上缴市财政情况,按区、县(市)列表通报给市经信委和财政局。
  八、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全额返还给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生产所在的区、县(市)财政,用于当地节能降耗工作。
  九、各级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质监部门责令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在规定期限内未治理或治理后能耗标准仍未能达标的,由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
  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暂不实行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规定。
  十一、本办法与上位法或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或上级规定为准。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能耗限额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