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07号)
时间: 2013- 06- 27 03: 1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5日


杭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提高我市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09〕120号)、《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冰冻、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造成或可能造成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杭州市范围内台风、暴雨、干旱、暴雪、冰冻、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性天气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害的具体应急处置预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三)应急分级。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2号),一般将已经出现或预计在一定时间内将出现的灾害性天气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突发事件,分为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出现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或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一般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出现重大气象灾害(Ⅱ级)或发布气象灾害橙色预警时,一般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出现较大气象灾害(Ⅲ级)或发布气象灾害黄色预警时,一般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出现一般气象灾害(Ⅳ级)或发布气象灾害蓝色预警时,一般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灾害性天气不同种类、危害程度、影响区域、受灾地区的自然地理地貌与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等因素酌情启动,并适时调整。
  (四)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开展。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部门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等组成。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组织领导并及时处置本辖区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对超出区、县(市)处置能力的气象灾害,及时提请上级机构予以支持。
  (一)应急指挥机构。
  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对,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2.决定启动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3.研究决定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下发的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职责。
  (二)日常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
  2.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气象灾害的防御与应急工作;
  3.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和上报等工作。
  (三)专家咨询机构。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咨询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和相关建议。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会商。
  1.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预警发布准备工作。
  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发送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时共享,视情况进入戒备状态。
  3.会商报告。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报预警后,开展联合会商,对受灾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作出预测和评估,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具体防范行动建议报告。
  (二)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
  2.发布内容。
  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QQ平台等传播手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当极端灾害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时,应加大播放密度,增加防御指南等提示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有关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三)预警准备。
  进入极端气象灾害多发时期,或有关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后,即进入预警准备工作状态。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干旱、暴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应及时与林水、城管、交通、农业等部门联合会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主动性。
  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针对性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响应启动。
  在出现或可能出现气象灾害的情况下,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级别分别预警,一般按照较重灾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或损失时,根据不同影响或损失的程度,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命令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指挥部发布,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等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8号)等执行。城区暴雪、冰冻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命令由杭州市城区抗雪防冻指挥部发布,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等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抗雪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4号)等执行。
  (二)响应程序。
  按照杭州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图的流程执行。
  (三)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迅速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
  (1)领导小组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工作,确定应急目标和重点,根据需要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掌握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灾害影响动态、抢险救灾情况等;做好灾情汇总、核查;及时将工作信息报告领导小组,通报成员单位;组织咨询专家加强技术指导;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
  (3)灾害发生地的区、县(市)以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上级有关指令,启动应急预案,部署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加强重点区域、目标的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及时将气象灾害应急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较大、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气象灾害,迅速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区、县(市)以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发展趋势和灾害影响情况,掌握重要信息。必要时,领导小组召集主要成员单位召开分析会商,研究应急重点和对策,通报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视情给予应急支援。
  (四)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发生时,根据灾害类别和灾害所造成的影响,相关部门牵头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当气象灾害造成其他次生和衍生灾害、环境事件、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等时,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行动方案,酌情调整响应等级。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林水、国土资源、城管、建设、住保房管、地铁、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城管、旅游等部门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通报相关部门,提供专业的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五)分灾种响应。
  按照分灾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表的分工内容执行。
  (六)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处置内容包括分配救援任务,疏散撤离、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和开展组织营救、伤员救治,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开展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七)信息报告。
  按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应急工作信息。
  (八)应急值守。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
  (九)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所在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县(市)以及乡镇(街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十)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信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必要时由部门联合发布气象灾害综合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灾情发展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十一)应急终止。
  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领导小组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
  (二)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县(市)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三)保险理赔。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和灾后自救能力。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四)恢复重建。
  受灾地所在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供电、通信、给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与演练。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科普宣传。
  2.把气象灾害及其预警、应急知识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提高相关应急人员的素质。
  3.各级指挥机构适时举行不同种类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完善应急预案。
  (二)责任与奖惩。
  1.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等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附则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冰冻、大风、大雾、沙尘暴、灰霾、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或次生、衍生灾害。
  本预案中“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6类。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中“平均风力”仅指2分钟平均风力。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前发杭政办函〔2006〕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杭州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图(略)
     2. 分灾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