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05号)
时间: 2013- 06- 27 03: 1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组织动员广大群众履行植树义务,参加城乡国土绿化,建设美丽杭州,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决议》(2013年2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议》),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通知如下。
  一、义务植树活动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
  各级政府要把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把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与“四边三化”行动、“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程结合起来,划定责任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绿化点。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任务。
  二、严格落实全民义务植树劳动
  根据《决议》,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完成相应的劳动量。对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对年满18周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所在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任务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按未履责人数收缴绿化费。
  (一)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劳动量计算。种植乔木树种的,1株折算1棵;种植灌木的,2株折算1棵;种植地被物和草坪的,1平方米折算1棵;种植垂直绿化的,2株折算1棵;种植盆栽植物的,2盆折算1棵;种植屋顶绿化的,1平方米折算2棵;参加捡垃圾、除草、浇水等养护绿地劳动的,3平方米折算1棵;在抗旱、抗台、除雪过程中,参加树木养护的,3株折算1棵;参加义务整地、挖穴、育苗、起苗、运苗、幼林垦复、林木抚育等劳动的,1小时折算3棵。
  (二)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劳动量计算。参加绿化咨询、管护巡逻、技术指导等志愿服务的,1小时折算3棵;参加绿化科普活动、文艺演出及其他绿化主题活动的,1小时折算3棵;参加中小学生绿化征文的,1篇折算3棵;参加绿化宣传板报制作的,1块板报折算10棵;在新闻媒体上发表绿化宣传报道的,1篇折算30棵;无偿提供车辆运输等服务的,每吨公里折算3棵;出资认种、认养公共绿地、树木的,或捐赠、缴纳绿化费以资代劳的,根据《关于重新公布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44号),2元折算1棵。
  各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收缴或接收捐赠绿化费,需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绿化费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专项用于植树护绿支出。
  三、明确义务植树栽种植物的所有权归属
  义务植树栽种的树木、花草等,在国有土地上的归使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的归集体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从其约定。林权单位必须加强树木的培育与管理,建立管护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
  四、开展义务植树预约报名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统一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设立义务植树专用网站、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广大市民预约义务植树登记。
  各区、县(市)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落实并公开推出2处以上县级、乡镇级义务植树认种、认养基地,供广大市民报名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五、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各区、县(市)绿化委员会要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为基本登记单位,建立健全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作为分配任务的基本依据。城区、城镇单位由所在地街道或社区组织实施登记,农村群众由所在地乡镇或行政村组织实施。
  六、加强义务植树工作检查考核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义务植树情况日常档案管理制度,每年进行检查,并将当年参加人数、地点、数量和有关证明材料,结合林业、园林部门统计的成活率,以及开展义务植树实施情况总结、次年工作打算,于12月底前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定期开展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目标考核,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落实义务植树活动保障
  各级政府要健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机构,强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履责服务等职能,将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资金投入到位、督查考核到位。要坚持“方便群众、重在参与、不拘形式、灵活多样”的原则,把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纳入城市社区与农村乡村结对的协作内容和帮扶集团“联乡结村”的帮扶内容,组织城区、城镇的单位、居民到农村开展植树造林。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扶持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圃基地,培育优质壮苗,保障义务植树所需苗木,有条件的要积极自办苗圃。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劳动工具,一般由林权单位负责解决。参加义务植树所需的交通费用等,由参加单位自理。
  农办、共青团、妇联、工会、建设、林业、教育、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推出栽种“协作林”、“青年林”、“巾帼林”、“市民林”、“兴业林”、“碳汇林”、“学子林”、“国防林”等种纪念树、造纪念林活动。林业和园林部门要做好苗木导购、技术指导等服务。
  要深入持久地宣传植树造林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宣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全民性、法定性、义务性,统筹安排认种、认养等植树护绿任务,营造氛围,推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全年常态化,并在每年植树节期间形成高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林水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