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
杭政办函〔2013〕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提升我市农村住房改造水平,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着力改善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目标,按照《浙江省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纲要》和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以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显的农村新社区为目标,通过优化规划设计、营造风貌特色、应用节能技术、提升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等措施,努力建设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生态特色和人文特色的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二、目标任务
自2012年开始,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每年各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试点2-3个。到2017年,全市力争建成100个左右质量安全一流、风貌特色一流、生态环境一流、社区管理一流的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按照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要求,有序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优化城乡空间发展格局。尊重群众意愿,保护群众利益,发挥群众作用,引导农民共建共享幸福家园。
(二)坚持立足实际,彰显特色。立足村庄现有基础条件,把握村庄肌理结构和文化内涵,深入挖掘、培育村庄个性特点,努力建设主题突出、特色鲜明、韵味独特的高品质农居点,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
(三)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做到各类用地安排合理紧凑、村庄布局集中适度。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技术工艺,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大力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建设绿色低碳农居。
(四)坚持统筹结合,有序推进。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建设要与中心镇(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社区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强政策叠加、资金整合和资源共享。
四、主要内容
(一)高质量编制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规划。在原有村庄规划的基础上,按照浙政办发〔2012〕135号文件精神,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修编)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规划,并与镇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村庄建设对山体的破坏,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进行村庄建设,延续原有水网与村落肌理;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地,集中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村庄紧凑度,营造丰富多变的街巷空间,避免城市小区式建筑布局、村庄布局过度分散现象,以及村庄边界向外无节制蔓延与村庄内部空心化现象并存的格局。
(二)深化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结合中心镇(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传统村落和特色文化建设保护、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及人居环境改善,推进农村住房改造提升。保留结构较好和布局合理的房屋,拆除违法建筑和零星旧房,改造危旧房,保护传统民居、祠堂、庙宇、亭榭、牌坊、碑塔、戏楼(台)、古井等特色文化景观。
(三)加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大力改善农村交通、供排水、供电、通迅、照明、垃圾收集等设施,灵活选用当地乡土材料实施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各类强、弱电电缆沿道路同杆或落地敷设,村庄垃圾收集覆盖率达100%,整体新建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农户覆盖率达100%,其他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农户覆盖率达70%以上。不断完善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配套,提高农居品质,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
(四)营造村庄地域、生态和人文特色风貌。对不同地貌单元的村庄、不同沿线景观带的村庄以及不同类型传统风貌的村庄,根据不同的发展定位,深入挖掘、整合、提升特色要素,在人文历史、自然生态、民居风貌、民俗文化、农林渔业、休闲旅游、基层建设和社区管理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彰显特色。村庄整体建筑轮廓、屋顶和墙体形态、色彩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协调,村庄主入口具有良好景观效果,村内公共活动空间配置比例每100户不少于1处。新建农村住房按照抗震规范要求,采取一户一图或多户一图设计,充分吸收地方传统建筑特色,尽量多采用当地现有材料,与村庄整体环境相协调。以乡土植物为主,利用公共绿地、道路两侧、宅间空地、庭院空间、沟渠、池塘、河道等,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
(五)广泛应用绿色、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推广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适宜农村地区使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开发利用农村地区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结合绿色城镇行动和城乡绿道规划建设,推广应用适用性环境保护技术,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绿色城乡空间,改善人居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是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延续、深化和提升。杭州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建设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推进例会、专项考核、进度通报、信息报送等“五项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政府是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责任主体,镇、村两级组织是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实施主体;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要把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建设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狠抓任务落实。
(二)加强政策保障。继续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34号)明确的各项保障政策,确保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私人建房的比例不少于10%,优先保障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建设用地需求;按照省财政对我市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补助范围,以市和区、县(市)两级合计不少于省补资金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市级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并合理衔接资金拨付进度,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三)加强服务指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建设和开发。结合我市开展的“走基层、送服务、解难题”和“百名人才下乡”等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规划设计等各方面技术力量深入农村服务指导。开展《杭州市农村住房设计导则》和《杭州农村住房设计标准图集》应用试点,下发《杭州市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开展“杭州农村特色建筑” 研究,出台杭州农村特色建筑整治和建设指导性意见,为杭州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提供服务指导。
(四)加强建设管理。加强对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规划设计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施工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项目建设方式,落实各建设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对以农民自建房方式实施的农房改造建设工程,要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或有条件的村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