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
一、《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在哪些范围内适用?
答:《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如何划定?
答: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生活垃圾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四、各级政府在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杭州市、区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答:市、区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在垃圾收集、处置方面应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围的相应区域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在便于垃圾投放,又便于收集、运输作业的场所,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洁、完好。
七、我市生活垃圾是如何分类的?
答: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指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中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如家具和家电等,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织物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废弃物。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八、分类投放的四类生活垃圾如何进行收集?
答: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达到一定量时可通过电话联系或呼叫网络在线人员,也可交售给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及时回收。回收热线:4000571056,0571-85109776,15958013382,网络投售中心:http://www.hz-shenqi.cn/web/home
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由社区向辖区城管部门提出,经区城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告知市环境集团(清洁直运作业单位)。市环境集团一般在每月10日进社区统一收集有害垃圾,并运输至市环保部门指定的专业处置场所进行处理。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九、什么是清洁直运?
答:清洁直运是指利用装备有密闭、压缩设备的作业车辆,将生活垃圾从投放点、收集容器集置场所分类收集后,直接运送或者经密闭接驳运送至相应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
十、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作业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清洁直运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清洁直运作业技术规范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二)除因道路通行条件限制外,不得采用接驳转运方式实施清洁直运;
(三)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清洁直运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六)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七)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洒生活垃圾;
(八)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十一、市、区两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管职责有哪些?
答: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制定生活垃圾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调度和绩效评价;受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投诉。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对生活垃圾清洁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受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等活动的投诉。
十二、发现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清洁直运单位不按规范收集和清运垃圾,应当如何举报?
答:发现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清洁直运单位不按规范收集和清运垃圾,可拨打城管执法投诉电话9631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会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十三、对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未按规定投放、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174号)精神,到2015年,杭州市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市区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长效运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焚烧为主体、生物处理为补充、填埋为保障”的生活垃圾处理格局,处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十五、《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城管委、“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