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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建设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
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3〕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农办(市统筹办)、市财政局《关于建设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的实施意见》和市农办(市统筹办)、市园文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8日
市农办(市统筹办)、市财政局
关于建设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的实施意见
开展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美丽杭州、实现“三城三区”战略目标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全域景区化的具体实践。建设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目的就是为了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新型业态培育,更好地挖掘农业的休闲、观光、养生和生态等综合功能,提高农民增收致富能力,为实现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四个翻一番”、“四个高于”和“十个更好”目标和建设东方品质之城、幸福和谐杭州打下坚实基础。
一、目标任务
从2013年起至2015年,在培育建设193个中心村、250个精品村、21个风情小镇的同时,按照“串点成线、连线成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和市委提出的城乡统筹“三年初见效、五年大变样”的工作要求,坚持以规划为导向、以景区为标准、以产业为重点、以特色为抓手、以增收为根本的原则,在全市农村重点建设28条左右交通便捷、主题突出、特色明显的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和14个左右融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历史传承和文化发掘于一体的美丽乡村精品区块。
二、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的确定
(一)确定依据
1.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建设要以现有中心村、精品村、风情小镇、“三江两岸”整治和历史文化村落等为依托,经过进一步努力,能够成为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开发前景广阔、百姓创业致富的景观线、产业线、人文线和富裕线。
2.精品线路侧重沿国道、沿高速公路和沿江、沿河、沿湖、沿山、沿园、沿景的村庄,结合产业带、景观带、绿道进行打造;精品区块要结合村庄连片整治、农业园区建设、产业平台建设、各类经济综合体等进行打造。
3.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要根据不同特色,依托山水、民俗、生态、休闲、运动、养老等项目,突出特色主题。
4.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在范围上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由几个行政村或几个乡镇区域范围组成,有必要时也可打破区、县(市)的界限。
5.精品线路与精品区块可以相互叠加。
6.市本级重点打造“三江两岸”精品区块。
(二)确定程序
1.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由各区、县(市)对照条件进行申报。经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协调小组审定。
2.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三年二批一次确定,分年打造。市本级对重点精品线路和重点精品区块进行项目扶持。
3.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建设周期为2年。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2013—2014年和2014—2015年各确定2条市级重点精品线路、1个市级重点精品区块。
(三)建设内容与标准
1.沿线沿区整洁有序,环境绿化美化、道路硬化洁化、杆线(灯)序化亮化、农房厂房立面净化。
2.沿线沿区游客驿站、停车场、慢行系统、观景台(阁、厅)等公共设施齐全,交通、餐饮、休憩等接待设施完善,运动休闲、养生养老等功能齐备。
3.交通标识牌、景区标识牌、景点介绍牌、设施指示牌、绿道标识牌等系统明晰。
4.邻点、邻村、邻乡区域之间和主干道路与支路之间等节点衔接连贯。
5.建设范围适中,沿线沿区要有现代农业园区或产业平台,中心村、精品村、风情小镇、历史文化村落等数量不少于5个。线路里程一般不少于10公里,核心区块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公里。
(四)编制规划
1.每条精品线路和每个精品区块都要编制详细的建设规划并按年度列出建设项目。规划编制要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队伍强、信誉好的单位承担编制概念性规划,按程序择优确定编制单位,有条件的可采用PK制。规划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乡土、自然、生态的要求和景区的理念与标准,做到高质量、有特点、可操作,并与土地利用、交通、水利、城镇、“三江两岸”等规划相衔接。
2.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实施。
3.纳入市级扶持的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规划经各区、县(市)初审后,须经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定后实施。
三、资金筹措及管理
1.自2013年起3年内,市本级每年在市城乡统筹专项资金(中心村、精品村建设专项)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五县(市)市级重点精品线路和重点精品区块项目建设,在当地财政落实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补助每个县(市)重点精品线路项目700万元,补助每个县(市)重点精品区块项目400万元;补助萧山区、余杭区重点精品线路和重点精品区块各100万元,资金从支农资金中调剂。
2.各区、县(市)按1∶1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同时,要创新融资模式,积极引导鼓励工商资本和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建设;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倡导“自己的家园自己建、自己管”。
3.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后预拨50%的扶持资金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根据年底财政配套到位情况拨付其余的50%资金。各区、县(市)财政局收到拨款后作“暂存款”管理,并按财政报账制要求及时拨至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4.加强资金管理。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实行项目化管理,资金要实行项目核算。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对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项目资金审计。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委托中介机构对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进行评估。
四、项目管理
1.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项目建设以区、县(市)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为创建主体。
2.项目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申报。各地根据申报要求,确定每年的重点线路和区块,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1月底前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审,报经市协调小组审定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3.当年项目完成后,由各区、县(市)于10月底前完成自验,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时需提供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项目计划任务、资金使用与配套文件、建设成效、规划论证、工程预决算、项目招投标、项目合同、建设前后照片等)。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自验结果,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核验。
4.整合建设资源。新确定的精品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要以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为核心,实现项目叠加。
5.整合各级各部门资源。按照政策不变、渠道不变、管理不变、标准不变的要求,积极整合各级各部门项目资金与资源,“四边三化”、农村住房改造、水利建设、庭院整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改水改厕、设施农业等项目,向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倾斜。
6.加强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建设工作指导,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公布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把握项目建设情况。通过部门督查与暗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检查等形式,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发挥示范作用。发挥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的样板和导向作用,在建设中积极探索路径、不断创新积累经验,引领和带动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向全域景区化方向发展。
(二)发展美丽经济。把美丽乡村建设成果转化为开发经营优势,把项目建设与产业开发、农民增收结合起来,加快发展农村休闲、运动、养生、养老、民宿等新型业态经济,把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打造成生态旅游、休闲运动、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不同类型的产业带,让广大群众真正受益、共享成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载体,营造创建氛围,展示美丽成果,发展生态经济,定期公布生态指标,全方位提升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的知名度,扩大品牌影响力,吸引更多城市市民到美丽乡村养生、养老,享受宁静、休闲的慢生活,真正让美丽乡村成为市民休闲旅游、生态养生的最佳选择。
市农办(市统筹办)、市园文局、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利用我市历史文化村落建筑风貌、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彰显美丽乡村建设的地方特色,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要求,现就开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3年至2017年,全市完成100个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村和1000个单体古建筑修复(简称“百村千处”工程),使现有历史文化村落得到基本修复和保护,有效改善村落整体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村分重点村和一般村,全市每年启动建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村20个左右,其中重点村7个左右,一般村13个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综合保护古建筑。按照统筹兼顾、综合保护的要求,整体保护历史文化村落丰富的古建筑遗存和古朴的村落风貌。既要注重保护好历史文化村落古建筑群的整体建筑,又要悉心保全零散的建筑构件。
(二)发掘传承古文化。加大对传统艺术、传统民俗、人文典故、地域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力度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力度,通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举办农事节庆活动等方式,展示历史文化村落丰富多彩的文化景象。
(三)整治美化古村落。实施差异化的村庄整治建设项目,科学整治村落环境。根据古建筑的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处理和村内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等项目建设,改善历史文化村落环境面貌。
(四)培育发展古村游。把培育历史文化村落的文化休闲旅游项目作为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完善现代商贸服务设施,丰富村落的文化内涵和展示,培育和发展古村休闲旅游、民间工艺作坊、乡土文化体验、传统农家农事参与等历史文化休闲旅游产业。
三、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重点村界定
(一)村落保有的古民宅、古祠堂、古戏台、古牌坊等数量较多、建筑体量较大,布局相对集中成片,具有丰富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景观价值。
(二)乡土民俗历史悠久、自然生态特色鲜明,保存完整、传承较好。
(三)根据有关政策法律,采用规范的技术和工程手段,能够抢救和修复的。
(四)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村民要求迫切、积极性高,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能落实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项资金。
(五)古建筑村落、自然生态村落以及民俗风情村落等三类村落中重点考虑古建筑村落。
农村历史建筑保护按照市园文局相关要求执行。
四、资金和项目管理
(一)市里每年确定7个左右历史文化村落重点村,原则上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1个,由省、市予以重点项目补助。
(二)列入省级历史文化村落的重点村,由省财政给予每村项目补助500万元左右,并按照省级要求开展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和资金配套,建设周期为3年。依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每个重点村给予15亩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专项用于搬迁安置。
(三)列入市级历史文化村落的重点村,由市及区、县(市)财政补助每个村1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五县(市)每村500万元,补助萧山区、余杭区每村200万元。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建设周期为两年。各区、县(市)在收到拨款后作“暂存款”管理,并及时拨至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按财政投入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市级重点村建设项目申报,由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各区、县(市)根据市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1月底前上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园文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审后,报市协调小组审定。
市级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后,先预拨50%市级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各区、县(市)自查,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需提供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项目计划任务、资金使用与配套资金文件、建设成效、规划论证、工程预决算、项目招投标、项目合同、建设前后照片等)。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材料,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核验。项目经过市级核验符合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的,市财政再拨付其余部分资金。
(四)列入省级年度建设计划的一般村,按照省级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和资金补助。
(五)列入市级年度古建筑单体修复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园文局牵头实施,其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和资金补助按照市园文局和市财政局《杭州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建设职责。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以各区、县(市)为主组织实施,其中区县(市)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两委”为实施主体。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显现。
(二)科学规划编制。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规划通过竞争方式或按程序择优确定编制单位,原则上应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相关规划编制资质。重点村的规划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批复同意,其中省级重点村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市级重点村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
(三)强化资源整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地要与美丽乡村精品村、中心村、风情小镇、“三江两岸”生态保护与建设和精品线路、精品区块创建以及农房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等相结合,发挥项目叠加效应。同时要加大投入力度,配套省、市专项补助,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整合部门项目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利用。
(四)注重项目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实行全程化、差异化、制度化、民主化管理,对规划论证、立项、招投标、进度督查、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层层监督。通过项目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落实用地保障。各地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急需确需的要求,根据规划安排好异地安置区建设用地指标。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上要给予倾斜和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要优先满足历史文化村落搬迁农户异地安置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要。
(六)规范资金监管。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核算。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实行问责追究,并暂缓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次年将视情停止安排项目专项资金。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由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纳入各级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工作考核内容。各级农办要发挥综合协调和组织牵头作用,各级文物规划建设部门要切实做好乡土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八)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专题报告等形式,宣传文化保护政策,展示保护利用成果,营造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