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的相关政策问答
一、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是哪些?
答:经国务院批准,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详见财税〔2011〕111号附件1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划分?
答: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定为5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答:(一)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其中,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及提供特定应税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四、试点规定中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两种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确定销售额时,需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销售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销售额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进行扣除。
允许差额征税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七、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货运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九、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浙江省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为:
1.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十、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仍可以享受?
答:试点实施之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继续享受。
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详见财税〔2011〕111号附件3。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使用哪些发票?
答: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十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上述两类专用发票。
涉及“营改增”具体政策规定及办税流程的,纳税人可致电12366或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市国税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