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问答
时间: 2013- 12- 30 04: 15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重新修订《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答:
我市现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总体运行较为平稳,社会反响良好。但也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适用范围小。现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主城区,而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各有政策,且差异较大,需要统一。二是现行的一些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不相符,需要调整完善。三是《办法》实施后,又出台了一些单项政策,需要加以补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办法》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2、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有5个特点:一是依据充分。本次《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医改的要求来修订完善,尤其突出了城乡统筹,符合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二是政策统一。修订后的《办法》作为今后全市统一的医保政策,各统筹地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制度框架、主要政策、运行模式的统一。三是实施灵活。修订后的《办法》在政策统一上坚持原则,在具体实施标准上适当灵活,如缴费费率、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设置一定的区间,为各统筹地制定实施细则留有一定的自主权。四是体现公平。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对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一些人群和保障待遇不列入修订后的《办法》之中,如离休干部、劳动模范、伤残军人等的医疗补助政策,将另行制定相应政策。五是职责清晰。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对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也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
  3、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区域?
  答:
新修订的《主城区实施细则》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
  4、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在内容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答: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9章97条,与现行《实施细则》相比较,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等政策6项,新增在杭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非杭户籍个体工商户参保等政策11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筹资标准、医疗困难救助等政策17项。
  5、为什么要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答:
为了确保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105号)精神,将原参加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纳入到职工医疗保险。
  6、取消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这一规定,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答:
现行《办法》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医保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 以上的,医保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当时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有病来参保,无病不参保”等选择参保的问题,实践证明对促进参保扩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随着我市医保政策的完善,本市户籍的参保率已达98%以上,取消这一制约措施的时机已成熟,因此,我们取消了这一限制政策。
  7、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何规定?
  答: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对主城区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经登记后,可单独参加职工医保。
  8、非杭户籍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可以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答:
根据新修订《办法》的规定,非杭户籍人员,劳动年龄段内,在统筹地灵活就业,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其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
  9、对非杭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加医保有何规定?
  答:
现行《办法》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随父母一方在杭读书或随父母一方在杭居住的学龄前儿童,可按规定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但目前各统筹地对学龄前儿童设置的参保条件不尽相同。为统一各统筹地的政策,新修订的《办法》对学龄前儿童的参保政策统一调整为其父母一方参加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其学龄前儿童可参加医保。该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有何规定?
  答:
根据新修订《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医保费。
  11、参保人员退休时医保缴费不足20年部分费用应由谁来补缴?
  答:
现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应缴医保费不满20年的,应一次性补足,但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其退休时不足20年部分的补缴,未明确补缴的责任主体,在实际经办中有时会出现应由谁补缴的问题,对此用人单位意见较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12、为什么要调整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分区间结算的方式?
  答:
现行《办法》规定,职工医保的住院医疗费为三段式结算方式,根据就诊的医疗机构等级及发生的费用段确定不同的支付比例,计算较复杂,难理解。本次修订的《细则》将职工医保的住院医疗费由三段式结算调整为二段式结算,即起付标准至4万元,4万元至24万元两段。政策调整后,对参保人员的待遇基本没有影响。
  13、为什么要调整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
  答:
根据国家医改要求和杭州实际,职工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而现行政策规定的职工医保18万和城乡居民医保15万元已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将职工医保由18万元调至24万元,城乡居民医保由15万元调至18万元。
  14、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有何变化?
  答:
为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同时也为逐步解决财政暗补变明补的问题,新修订的《实施细则》,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各类人群的筹资标准。即少儿医保从400元调整为500元,其中个人承担200元,市区两级政府补助300元;大学生医保从120元调整为240元(含门诊统筹),其中个人承担60元,省市政府补助180元;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从 1200元调整为1500元,其中个人承担500元,市区两级政府补助1000元;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从80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承担300元,市区两级政府补助700元。
  15、在杭高校大学生的医保政策有何调整?
  答:
目前在杭高校的45余万名大学生全部参加了主城区城乡居民医保中的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但门诊医疗一直没有实行统筹,部分在杭院校和学生有一些意见建议,同时也反映我市医保体制还不够完善。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医保体制,妥善解决大学生门诊医保待遇,经与省有关部门商议,增加在杭高校大学生门诊医保统筹的规定,但考虑到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门诊医保待遇将从明年9月1日起实施。
  16、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大病救助政策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医疗困难救助政策进行了三方面的调整完善。一是增加少儿医保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财政按70%的比例救助的规定。二是增加对城乡居民医保中的非持证人员的医疗救助,其医疗救助的申请起点额度为2.5万元,并按50%-90%的比例救助。三是调整职工医保中在职人员和机关退休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起点额度,由2万元调整至1.5万元。
  17、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作了一些调整。在原基础上新增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费、煎药费;健康体检费(限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内范围);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狂犬病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
  18、哪些人员可以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
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等,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市人社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