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3-2469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2013〕7号 成文日期: 2013-11-29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综合类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ZJAC01-2013-004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
时间:2013-11-29 06:1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破解“办事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提高管理效能的角度,合理地制定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
  (二)公开透明原则。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公开行政审批法定依据、申报材料、审批流程、责任部门、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实现审批标准公开、办理程序规范、部门责任明确、行政监督有力。
  (三)提升效能原则。着力于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压缩内部循环,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四)积极稳妥原则。充分发挥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既要积极主动整体推进,又要稳妥处理重点难点;既要实现审批提速,又要降低行政成本。
  二、主要内容
  (一)减少和简化审批环节。
  1.立项阶段。
  (1)简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审批项目建议书;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大小,仅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4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征地拆迁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他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符合市级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以项目受理告知书代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设计审查阶段。
  (2)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实行“二合一”审批。
  以“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出件、联合发文、联合受理投诉”为原则,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实行“二合一”合并审批,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
  (3)简化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和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建设工程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新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地铁、机场等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大型商业设施和大型物流设施,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其单体建筑(不含地下室)面积超出2万平方米或配建机动车泊位超过1000个以上、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专篇纳入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一并审查。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4)简化园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
  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施主体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在园区新建、改造、升级时已进行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不再核发已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将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更名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条件中增加“地块规划条件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执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有效期以土地出让合同之约定为准”等内容。发文前核发的已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一年有效期满不再延期,无需重新核发,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执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由原来的承诺办理改为即时办理。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6)规范、简化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必须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条件外,其他部门的意见以及施工图审查意见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对特殊工程,规划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规划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7)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由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园文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配合,实行“一次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统一收费”的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所涉及的供电、供气、给排水、网络、电信、地铁工程等技术衔接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一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阶段完成。
  责任单位:市建委。
  3.竣工验收阶段。
  (8)实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房产发证。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取得《项目竣工实测绘报告》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项目须完成的各项验收审批、备案工作由市建委作为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项交办各验收职能部门,并在汇总各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验收依据基础上,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项目建设单位以此为依据,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建委。
  (9)统一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主城区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验)中涉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包括《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统一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执行。上述规范未予明确的,由市建委另行牵头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认定和换算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分类简化审批。
  1.简化建设项目防雷审查。
  除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建筑物),超高层建(构)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场)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交通枢纽工程,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工程,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具一定规模或处于雷电高发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等八类项目外,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2.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分类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责任单位:市林水局。
  (三)规范简易审批、免予审批项目和备案管理。
  简易审批、免予审批项目由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目录、流程和细则,经市审改办认定后,由各行政审批部门自行对外公布。免予审批的项目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出具免予审批通知书,抄告相关部门或单位。简化、规范备案流程,不得以“备案”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责任单位: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三、其他要求
  (一)依法行政,稳步推进。如上位法调整,各责任单位应当对所涉及的改革措施和配套机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和项目审批实际情况,做好下放权力事项的对接、落实工作。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在试行过程中,不断累积经验,按“成熟先行”原则,逐步修改完善各专项改革方案。
  (二)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根据本意见要求,由市审管办制定优化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市考评办将其统筹纳入综合考评。监察、考评部门要对各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审批效能的提速进行督查考评;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配合联合审查而影响项目办理效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三)完善配套,保障落实。为整体压缩投资项目审批周期,市审管办要尽快牵头组织出台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配合各专项改革工作对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各责任单位要制定相应配套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各专项改革工作。
  本意见由市审管办负责解释。

  附件:1.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2.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6日


 
附件1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二合一”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管理。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审批管理部门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联合负责主城区政府投资社会事业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的审批管理。
  市建委、市规划局联合负责主城区除政府投资社会事业项目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的审批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为简化审批流程,除重要地段、主要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进行方案设计外(具体范围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制定),其余均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需进行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除项目特别要求或建设单位要求分两阶段报批外,一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原则上实行“二合一”合并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批模式,以审批管理部门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出件、联合发文、联合受理投诉的“五联合”为原则。
  四、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设计文件(以下简称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设计概算。设计文件应满足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五、联合受理
  设立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联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受理窗口)。建设单位应按照“二合一”审批的受理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及申报要件,一式三份。联合受理窗口审查要件是否齐全后决定是否予以进件。
  对提交的要件由审批管理部门进行预审(3个工作日),受理要件内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联合受理窗口出具不予受理单并一次性告知。审批管理部门在预审时间内未提出不符要求意见的,联合受理窗口自动出具受理单。预审时间计入审批承诺时间。
  六、联合审查
  对于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联合受理窗口受理后,审批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确定参审单位,并组织联审。联审采取网上联审或会议联审等形式。
  (一)网上联审:由审批管理部门联合向参审单位(服务部门)发起网上联审。建设单位凭“联审通知单”到各参审单位(服务部门)提交资料,各参审单位(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建议)反馈给各审批管理部门。
  (二)会议联审:复杂项目以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联审。联审会议由审批管理部门共同主持,各司其职。参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如有矛盾,审批管理部门可联合进行综合协调。各参审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无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法定依据的行政职能部门可作为服务部门参加审查。各参审单位审查后,应出具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如不同意的应注明理由,提出明确修改要求,并一次性告知。服务部门参与审查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七、专家评审
  凡涉及重要地区、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区域的建设工程,审批管理部门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联审。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特殊项目,由审批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查时限。
  八、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审查实行“二进二出”制度。第一次审查(以下简称首审)过程中,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相关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可出具审查意见书,要求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修改、调整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应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规范条件、相关规范的内容。第二次审查(以下简称二审)时,对设计文件修改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批复许可的,应出具许可文件。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仍无法满足规范条件和相关规范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
  九、审批时限
  首审和二审的办理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二审前需要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十、联合出件
  审批管理部门根据首审各参审单位审查后意见,联合出具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设计许可、不许可或审查意见书,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平台办结。
  十一、审后调整
  建设单位根据首审审查意见书,委托设计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善设计文件,并提交审批管理部门。审批管理部门再次征求有关参审单位的意见,参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首审已经同意的参审单位原则不再参加审查。如果建设单位30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整完善设计文件的,联合受理窗口自动中止审查。再次进件时按首审受理。
  十二、规划复核
  审批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调整完善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复核。
  十三、联合公示
  需要公示的项目,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设计文件修改完成后,在二审报审前向联合受理窗口提出公示申请。直接进入初步设计的项目,需在初步设计批复前进行公示。公示由审批管理部门共同发起,公示的内容为建筑总平面图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公示期间如有投诉及听证需求的,由审批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进行处理。公示期间以外的投诉,按部门的信访处理程序办理。在此阶段如有重大信访需协调的,待信访处理结果明确后继续办理。
  十四、批复流程
  审批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起草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二合一”批复文件。政府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由市发改委发起批复流程,其他项目由市建委发起批复流程。其他审批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审查职责内审查内容的批复意见汇总到流程发起部门,流程发起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稿并依次送其他审批管理部门会签。各审批管理部门的会签时限为3个工作日。
 
附件2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管理。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
  市建委牵头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受理,组织施工图联合审查,协调审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负责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费用的统一收费。
  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园文局(城区绿化办)、市卫生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以下简称参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为联合参审单位。项目的具体参审单位由市建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
  参审部门可委托认定的中介机构代表参审部门参与审查。
  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服务部门参加联审。
  三、联审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参审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内容作出许可(同意、合格)或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的决定(意见)。服务部门对基础设施的接入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建议。各参审部门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项目类别(性质)、规模、审查的内容(条款)及法律依据应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网和杭州政务网、杭州建设网向公众公布。
  (二)一门受理原则。建设单位统一向市建委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递交施工图审查申请及施工图文件(图纸、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三)一次告知原则。第一次审查(以下简称首审)时,各参审部门针对图纸深度及法定审查内容提出的补正要求及修正意见,必须一次性告知。
  (四)限时办结原则。各参审部门的审查意见必须在集中审查的时限内作出,并在作出审查意见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行政单位公章的决定书(审查意见)交市建委。
  四、申报条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申报要件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结构、水暖电全套施工图及电子文件、相应计算书。
  2.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工程地质勘探报告。
  3.规划条件、立项文件、方案及初步设计批复、环评批复、节能审查文件等政府批文。
  4.有日照要求的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5.工程概算。
  6.设计合同。
  7.按照各审查部门公开的审查要求汇总的相关表格及图纸目录。
  8.第二次审查(以下简称二审)项目应提交与首审时审查意见对应的修改、补正措施及相应的图纸目录。
  9.其他需要的材料。
  五、审批时限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批首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二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首审和二审之间的设计调整、专题协调会议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六、审批流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流程包括:
  建设单位申报;
  窗口审核、受理;
  施工图文件先期送达各参审部门;
  联合审查(首审)、明确审查意见;
  制作书面审查意见;
  汇总;
  送达建设单位;
  二审申请;
  受理;
  分送各参审部门;
  联合审查(二审)、明确审查决定;
  制作审查决定;
  汇总;
  形成联合审查合格书(或不合格书);
  送达等。
  (一)窗口审核、受理。建设单位向受理窗口统一递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申请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说明),由受理窗口审核后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报审内容确定参审部门,并将所需资料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分送各参审部门。图审机构由受理窗口电脑摇号确定。
  (二)首审。各参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各参审部门可以要求其认定资格的技术中介机构参加或委托其进行审查。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法定依据的行政职能部门,不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各参审部门可针对图纸深度,对图纸规范规定符合性提出补正要求及修正意见,相关要求及意见必须一次性告知。
  (三)时间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受理后,由市建委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各参审部门集中联合审查。联合审查时间一般项目为7个工作日,简易项目可缩减为1个工作日,复杂项目或大型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四)补正。首审后,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修正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向受理窗口提出中止联合审查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时,按首审受理。
  (五)二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采用“二进二审”制度和首审一次告知制度。即施工图设计文件允许进行二次联合审查。二审时,各参审部门必须作出许可(同意、合格)或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决定(意见)。
  首审已作出许可(同意、合格)决定(意见)的参审部门原则上可不再参加二审,但首审调整导致已批图纸作重大修改的除外。
  (六)决定。由参审部门对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作出许可(同意、合格)或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的决定(意见),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决定(意见)的依据必须是在首审时一次性告知。
  (七)送达。审查结束后,由受理窗口将各参审部门的审批文件及联合审查的结论意见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各参审部门逾期未将审查结论意见送达受理窗口的,视作该部门对该项目施工图予以许可(同意、合格)决定(意见),受理窗口逾期未将联合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的(以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办结时间为准),视作集中审查对该项目施工图予以许可(同意、合格)决定(意见)。
  七、授权
  各参审单位在接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通知和审查文本后,应确定1位(含)以上的参审人员和主审员,并对主审员予以授权。首审和二审人员必须相对稳定,主审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参审部门的书面意见应与参审人员在集中审查时的意见相一致。
  八、协调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首审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审部门的意见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修正、完善设计时,因受项目环境条件、自然条件的限制或各专业规范之间的冲突,不能全部满足修正要求但不影响项目的结构安全、公众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建设单位可向市建委提出协调要求,由市建委组织各相关参审部门专题协调,并以专题纪要形式明确相关的设计要求,二审时按纪要要求执行。涉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协调要求。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报相关机构重新审查。涉及到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修改的,应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审批部门进行调整设计审查。
  十、适用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是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未经联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招投标和组织工程实施。各行政部门的批后监管、竣工验收均应对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行政监管和组织专项验收。
  十一、其他
  市建委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统一收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将审查费用结算至相应图审机构或其他专业图审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施工图联合审查不包括深基坑维护设计专家论证、建筑节能专项评估、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家论证等在施工图设计成果完成前应先期开展的技术论证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集中受理、图审机构确定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