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3〕12号)
时间: 2013- 10- 29 10: 53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市委〔2013〕12号
(2013年10月10日)

  为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意见》(浙委〔2012〕122号)及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现就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红十字会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大量工作,成为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开展对外民间交往的重要渠道。
  当前,我市正处于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的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艰巨繁重,人民群众人道需求日益增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更加重要和迫切。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红十字会工作,推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易受损群体的生活境况,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广泛传播人道公益理念,传承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杭州“最美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红十字会工作,推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切实发挥红十字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二、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完善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备灾救灾工作是法律赋予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基础培训教育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加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有适当的场所、有必需的器材、有备用的目录,提高红十字会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重点建设应急救援、心理干预、现场救护等各类社会化救援队伍,强化培训演练,提升红十字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执行应急救援救助任务,为使用红十字标志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提供便捷通道,保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优先承运、通行、通关、检验检疫,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构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全社会开展普及应急救护知识的主体作用。各区、县(市)政府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重视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引导群众参与应急救护培训,逐步构建与政府应急体系联动的群众性自救互救安全网络。党政机关要结合学习型城市建设,依托市委党校将红十字应急救护知识列入干部学习内容。整合卫生、教育等部门资源,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在中小学中全面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到2015年,全市注册红十字救护员占户籍人口比例达到12%以上,救护知识普及人数占户籍人口比例达到45%以上。卫生、教育、公安、体育、交通运输、建设、电力、水利、安全监管、旅游、物价、建筑、矿山等部门和行业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护培训,把红十字救护培训列入驾驶员、导游、建筑工人、电力工人、矿山安全员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特别是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以及矿山、建筑、电力等重点行业要建立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切实加大培训力度,红十字救护员占从业人员比例逐步达到15%以上,救护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要引导红十字救护员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关键时刻出手相救发挥作用。
  (三)增强红十字人道救助实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筹资募捐活动,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努力构建“政府引领、部门协作、社会捐助”相结合的长效筹资机制。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的捐赠款物,依法由红十字会独立管理和处置。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众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不断推进“情暖杭州·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统筹完善城乡红十字人道服务体系。稳步推进“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基层红十字博爱救助金制度。发改、民政、卫生、税务等部门要从政策上支持红十字会兴办医疗、养老、康复、护理、救护培训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从2014年起,市财政安排人道救助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及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人道救助经费。
  (四)推进红十字关爱生命行动。各级政府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以及参与无偿献血工作。建立由市政府牵头,文明办、红十字会、卫生、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参与率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知晓率,共同推动关爱生命行动的深入开展。文明办要把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相关指标列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卫生、红十字会、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建立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对捐献者困难家庭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直系亲属优惠用血、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缅怀纪念等社会褒奖激励制度。充分尊重捐献者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捐献者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力争全市每年造血干细胞捐献采样入库率不低于总人口数的001%,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知晓率达到50%以上。
  (五)深化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划。文明办、红十字会、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要不断加强合作,加快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完善以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为主导、学校红十字会为基础的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网络。坚持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与学校德育教育、素质教育、健康教育相结合,将传播红十字人道精神与组织师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护培训、扶危帮困人道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将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列为中小学校学生学习内容和高校大学生职业教育选修课程。各市属高校要建立红十字会,推进高校人道传播和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组建大学生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积极开展争创省市县三级红十字示范学校活动,分层次地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教育活动。
  (六)开展红十字民间交往活动。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对外交流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对外人道援助工作,扩大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我市友好城市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合作领域,学习借鉴外国、外地先进公益管理理念,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之间的联系,在人道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方面深化交流与合作。
  三、重视加强红十字会组织队伍建设
  (一)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和理顺区、县(市)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做到有机构、有常务副会长、有专门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红十字会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红十字基层组织,并落实乡镇(街道)红十字组织必要的人员。大力发展红十字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引导其增强会员意识,发挥会员作用。加强对红十字(会)冠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培育一批市级“红十字工作示范县”,争创一批省级“红十字工作示范县”。
  (二)抓好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专职干部,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征求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认真做好符合政策规定的红十字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加大红十字会干部的教育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和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择优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人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招聘项目工作人员等形式,充实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业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局意识、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公正廉洁的红十字会干部队伍。
  (三)重视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将其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大力发展学校、医院、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人道传播、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等方面的带头示范和协调联络作用。积极做好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服务保障,并为生活困难的红十字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及时宣传优秀红十字志愿者,支持优秀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各类先进评选。
  四、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红十字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目录,将红十字会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体系。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帮助。区、县(市)红十字会列入当地群众团体机关管理。加强红十字会党组织建设,各区、县(市)红十字会要按照要求建立党组。安排红十字会负责人参加相关协调机构,参加党委、政府有关会议。推荐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二)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红十字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一级预算,按一定比例逐年增长,保障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彩票公益金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公益活动。要把红十字会承担的相关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红十字会实施体现人道主义宗旨的公益性项目,发挥红十字会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各级政府要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落实办公场地、备灾仓库、救护培训场地等。各团体会员单位和广大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自觉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属财政供养单位的会费,在部门预算中据实列支。
  (三)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引导企业、公众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通过爱心捐赠的方式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印制《情暖杭州·红十字博爱公益项目推介册》,呼吁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捐献爱心。鼓励企业与红十字会建立人道领域战略合作关系,为红十字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红十字会接收的社会捐款,必须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并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授权市红十字会作为市级相关红十字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及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指导红十字会建设统一规范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支持红十字会提高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收支的监督和审计,完善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机制。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负责任地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开展独立第三方评估,建立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
  (五)努力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环境。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人道精神的宣传工作,将红十字人道精神宣传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的重要范畴,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和杭州“最美精神”紧密结合,广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大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各级新闻媒体要支持红十字会构筑大宣教格局,要利用一定版面和时段,报道红十字人道公益活动。将红十字人道公益广告纳入公益广告范畴,市级主流媒体要安排一定的版面和时段,免费刊播红十字人道救助公益广告。文明办、市政建设、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文化传播和公益活动,充分展示我市城乡公益文明形象。联合各方面力量,深入开展红十字文化和理论研究。要把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红十字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执行。各理事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理事作用,努力为红十字会多做实事。要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红十字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