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
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农〔2012〕245号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的认定和管理,发挥科技创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导向作用,扎实推进“三城三区”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9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 [2010]17号)以及杭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8日
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乡镇、村)的认定和管理,发挥科技创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导向作用,扎实推进“三城三区”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9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 [2010]17号)以及杭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科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富民、惠民”为核心,每年引导建设一批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村,使示范区域科技进步贡献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民收入增长率等有较大幅度提高,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建设取得较大进步,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第三条 重点任务
围绕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针对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重点推进以下任务。
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以强化产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一乡(镇)一业”、“一村一品”为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引进、转化或开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促进专业化发展,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2.强化技术集成应用,引导现代农村社区发展。围绕农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有选择地加强饮用水安全和污水处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新能源利用、农村医疗卫生等涉及民生改善的关键技术的集成应用。
3.建立农村科技服务平台,提升科技服务能力。通过科技特派员制度、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科技服务模式,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建立制度化的技术支持渠道,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一线,形成农村科技服务的长效机制。
4.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重点开展面向农民的适用技术培训,支持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农村实用科技人才,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
第四条 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的组织申报和推荐。
(一)认定条件
申报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应具备以下要求:
1.围绕本地新农村建设的全面需求,提出明确的科技发展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条件。
2.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代表性和发展基础,发展经验在其所代表的类型内具有推广意义。
3.科技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科技工作特色明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和贡献较为显著。
4.农民科技意识较强,科学素质较高,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较高。
5.所在区(县、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具备开展示范所必须的经费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党政领导直接抓、科技主管部门具体协调和推动的工作机制。
6.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示范点基本情况、意义和必要性、工作基础和优势、总体目标和任务、科技应用与示范内容和指标、进度安排、资金投入预算、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明确了技术依托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方案切实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
7.严格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针和政策,特别是有关土地和环保的要求。
8.申报科技示范乡镇建设必须有3个以上村已经列入科技示范村。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需填写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实施方案、示范点和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杭州市科委。
2.杭州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必要的论证,对照认定条件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试点),建设期为3年。
第五条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书面材料评价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核结果作为杭州市科技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1.考核对象为认定的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试点);
2.考核内容。对照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实施方案,重点考核示范点建设进度、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科技经费投入及使用等指标完成情况。
3.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示范点(试点)应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市科委组织专家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或进行实地考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
第六条 扶持政策
1.对列入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试点),3年建设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称号。
2.新认定的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试点),根据区、县(市)及以下政府已经拨付到示范点的财政资金,市级财政按照市、区(县、市)1:1的比例连续3年给予资助,其中示范乡镇市级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示范村市级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资助资金不高于示范点当年科技投入经费。
3.结合考核工作,对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或确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资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整改未见成效的,停止对其资助,取消“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试点)”称号。
4.对认定的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含试点),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
5.国家、省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含试点)以及被认定的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通过申报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专项,择优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市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附 则
1.本办法自2013年2月15日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前发《杭州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点管理细则》(杭科农[2008]119号、杭财教[2008]767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