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房发〔2012〕459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2月13日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省建设厅《关于下发浙江省房地产监管分析平台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发〔2012〕173号)和市政府《杭州市房地产监管分析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2〕27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项目手册是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住宅项目(包括公共租赁房、廉租房、拆迁安置用房、人才专项住房等类型住宅,下同)建设及经营全过程的重要文书档案,也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手册按“一项目一手册”实施管理。
三、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其他住宅项目建设活动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萧山、余杭、滨江区及各县(市)、各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以下简称各住建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市建委根据省建设厅确定的数据标准编制项目手册格式范本,通过互联网平台建立全市项目手册信息申报和管理系统,协调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各住建局执行备案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手册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住建局负责督促检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通过系统填报项目手册相关信息,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确保管理信息按时审核录入系统。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征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意见时,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手册信息系统初始登记,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建立电子项目手册。其他住宅建设单位应自取得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手册信息系统初始登记,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建立电子项目手册。
六、建设单位在建立电子项目手册后,应落实专人于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对填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凡办理企业资质相关申报、资质主要内容变更、居住区配套合同签订、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商品房预(销)售形象进度鉴证、建设项目转让、居住区配套合同履行确认等环节,建设单位必须先期完成网上相关数据、信息填报更新工作,并登录系统生成相关申请表页,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其他资料一并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窗口。
七、项目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用地基本情况;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四)项目配套公建建设内容;
(五)项目开发经营进展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
(七)项目有关政府审批情况;
(八)其他情况。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纸质项目手册的,可登录系统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后,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九、建设单位在项目居住区配套合同履行确认之前,对网上申报的所有项目信息完成填报,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存档。非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对网上申报的所有项目信息完成填报,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存档。
建设项目转让、用地被收回或因其他原因被撤销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手册注销手续,对应申报的项目信息完成网上填报,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存档。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辖区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手册变更备案。
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对建设单位申报审批事项时网上填报的相关数据、信息,应在审批时结合书面材料进行校验;对建设单位每月网上填报的相关数据、信息,重点检查内容的完整性。
建设单位网上填报数据、信息上传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在一周内通过系统管理端完成审核并录入数据库。对信息未通过审核的,应即退回并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填报;对发现未按规定填报情况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对网上填报内容有疑问、认为要现场踏勘的,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发现严重问题的,有关情况应在系统管理端记录,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十一、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填报相关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数据、信息,以及不配合必要的现场核查工作导致信息无法核实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经督促仍不整改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载入企业诚信档案。
十二、本规定自2013年1月20日起执行。执行时已经开工建设但尚未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住宅项目,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原《关于实施〈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杭建房发〔2010〕5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