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钱塘江船舶更新政府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90号
西湖区、萧山区、富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钱塘江船舶更新政府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
钱塘江船舶更新政府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振兴内河航运,建设低碳城市和发展海洋经济战略,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水运体系,推动钱塘江运输船舶结构转型升级,努力推进杭州水运行业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技术进步、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和优化运输结构为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钱塘江船舶的更新改造工作,合理保护受钱塘江黄沙码头搬迁影响的船户利益,促进钱塘江水运事业的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水运环境。
二、补贴范围
具备钱塘江水系(杭州段)黄砂运输经营资格且在2010年3月19日前正常营运的船舶,以及2010年3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钱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告》发布前1年间,在通告规定范围的搬迁码头有装卸经营行为的其他内河普通货船,且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享受钱塘江船舶更新政府补贴:
(一)船舶在杭州航区登记注册,且船舶所有人(船舶股权所有人之一)户籍所在地为西湖区、萧山区、富阳市(以下简称“二区一市”)的;
(二)船舶在杭州航区登记注册,且船舶所有权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在“二区一市”的;
(三)船舶在杭州市港航管理局钱江管理处、萧山管理处、富阳管理处(以下简称“三处”)登记注册的。
三、补贴对象和条件
补贴对象指在上述补贴范围内,2010年3月19日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其中,至2010年3月19日(含)原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更新(新建)船舶的,更新(新建)船舶必须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程序,新船所有人必须是原船所有人。
四、补贴分类与标准
船舶补贴采取一次性申请、一次性享受的方式进行,不得重复享受。
(一)补贴分类。
1.A类:既不拆解,也不更新的营运船舶(含原船改建船舶);
2.B类:拆解、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退出本市水运市场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的船舶;
3.C类:拆解、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退出本市水运市场后无相关注销手续的船舶;
4.D类:原船拆解、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退出本市水运市场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后更新(新建)的船舶[含在2010年3月19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内,经批准更新(新建)的船舶, 且原船舶所有人必须在本通知实施期限内申请政府补贴,完成新船建造]。
(二)补贴标准。
1.A、B、C类补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补助金额(元)=基数(M)+ 原船总吨×补贴系数(K)。其中,A类的基数(M)为2.8万元,B类的基数(M)为2.4万元,C类的基数(M)为2万元;A、B、C类的补贴系数(K)均为155(元/总吨)。
2.D类补贴标准分两部分,即原船对应B类标准计算,新船的计算公式为:补助金额(元)=基数(M)+ 新船总吨×补贴系数(K),基数(M)为2.8万元,补贴系数(K)为155(元/总吨)。
五、组织实施
钱塘江船舶更新政府补贴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西湖区、萧山区、富阳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主要做好政府补贴的申请受理、资金安排、审核、拨付等工作。
由市交通运输局授权市港航管理局配合当地政府部门负责钱塘江船舶更新政府补贴申请材料中船舶资料的审核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六、资金来源
钱塘江船舶更新政府补贴原则上以当地政府为主、市财政补助为辅。对西湖区政府核发的补贴资金,市财政给予40 %的补助;对萧山区和富阳市政府核发的补贴资金,市财政给予20 %的补助。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钱塘江船舶更新政府补贴资金先由西湖区、萧山区、富阳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每年10月,各区(市)政府对该年度的补贴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市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复审后,市财政局按规定的资金分摊比例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西湖区、萧山区、富阳市。
七、申请材料
(一)不拆解、不更新营运船舶(含原船改建船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企业或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船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个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下同);
2.原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拆解、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退出本市水运市场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的船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企业或个人身份证明;
2.原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3.《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三)拆解、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退出本市水运市场后无相关注销手续的船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企业或个人身份证明;
2.交回船舶原持有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若证书原件已遗失或无法提供,需登报声明遗失并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四)原船拆解、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退出本市水运市场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后更新(新建)船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B类船舶申请所需资料;
2.经批准的更新(新建)船舶申请表;
3.新建完工后办理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五)在2010年3月19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内更新(新建)的船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企业和个人身份证明;
2.经审批同意船舶更新(新建)的《黄砂运输船舶更新改造会签表》原件及复印件;
3.原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4.新建完工后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八、申报审批
(一)符合上述补贴范围和条件的船舶所有人,按“先船后人”的原则[即以船舶登记注册地为先、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为次确定受理地],向当地政府(具体受理部门由当地政府确认)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钱塘江船舶更新政府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1.在市港航管理局钱江管理处登记注册的船舶或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在西湖区的船舶,由西湖区政府负责受理和实施政府补贴。
2.在市港航管理局萧山管理处登记注册的船舶或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在萧山区的船舶,由萧山区政府负责受理和实施政府补贴。
3.在市港航管理局富阳管理处登记注册的船舶或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在富阳市的船舶,由富阳市政府负责受理和实施政府补贴。
(二)当地政府受理申请,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的港航管理处。
(三)当地的港航管理处对申请材料中的船舶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申请材料(船舶资料)送当地政府。
(四)当地政府根据港航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对审核不同意发放补贴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同意发放补贴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送当地财政部门。
(五)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其中对申请D类补贴可以分两次发放,即原船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和更新(新建)船舶完成后分别发放。
(六)对财政部门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后再次进行公告公示。
九、资金监督管理
(一)所有获得补贴船舶的船名、所有人、地址、补贴金额等信息,当地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港航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船舶资料的审核,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三)相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建立专项补贴资金审核、审批、发放、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规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期限为3年,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钱塘江船舶更新政府补贴资金申请表一(A、B、C类适用)(略)
2.钱塘江船舶更新政府补贴资金申请表二(D类适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