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01/2013-2593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政办发电〔2013〕1号 | 成文日期: | 2013-01-09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厅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3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9日
2013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春节期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销售时间。
2013年2月5日至2月2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十五日)。
(二)燃放时间。
2013年2月7日至2月2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日至正月十五日)。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
市区严禁销售、燃放A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直径大于68毫米);住宅小区内严禁燃放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直径大于40毫米小于等于68毫米);砖木结构集中的老城区严禁燃放高空类烟花;严禁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三、销售经营规定
(一)批发经营单位管理规定。
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市区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杭州土特产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3家批发企业供货。批发企业应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经营承诺,并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标准,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有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销售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等。单个产品上必须粘贴批发公司的产品标签。
2.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销售时间结束后,批发企业负责回收零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
3.批发企业应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禁示标志。配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定点的企业进货。严禁销售非定点、超规格、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5.批发企业应确保仓库储存、配送运输和经营安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二)零售单位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1.各区应按照“合理布点、控制总量、严格条件、保障安全”的原则确定零售单位,严把市场准入关。各零售单位必须与当地乡镇(街道)签订安全责任书。由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规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市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2月5日至2月2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十五日)。
2.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工商局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并向市区确定的3家批发企业订货,严禁零售单位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禁止零售单位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3.为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从2013年1月3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起实施统一配送,严禁零售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
4.为确保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零售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贮存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按《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013年3月1日(农历正月二十日)前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存。
5.零售单位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销售、超期销售;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严禁非法占道经营;销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
四、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地消防设施分布情况和居民住宅情况,增设禁止燃放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2013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二)明确分工。
结合我市实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各相关部门综合监管,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时间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销售燃放规定和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增强市民遵章守法意识,引导市民合法购买、安全燃放,自觉抵制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制止和查处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做好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和运输线路确定工作,查处非法生产、买卖、燃放、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放区域及周围重点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预防并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和储存仓库。牵头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根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发放《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取缔室内无照销售烟花爆竹。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和商贩室外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有关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的发放和安全教育,查处无证运营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全市各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不得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各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突发事故处置预案,落实辖区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三)严格管理。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点多面广,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建立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协作配合,主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和非法燃放行为。加大力度查处非法销售、非法贮存烟花爆竹行为,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按照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文件精神从严查处。
各区政府也要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要与所辖乡镇(街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社区、物业公司的管理作用,组织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好对禁放区域的管理,张贴明显的禁示标记。
(四)广泛宣传。
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要适时联合发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各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印制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作用,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倡导广大市民在节日期间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安全监管局:12350,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城管执法局:96310),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举报的非法贮存、运输烟花爆竹等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