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杭州市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经济效益,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以下简称各城区)范围内对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楼、公共立体停车库,下同)活动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各级财政资金和土地出让金)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 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投资者在经营年限内可按规定自主经营收费,并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及政府定额资金补助。 四、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有三种类型: (一)投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专业公共停车场(库)指按照政府规划批准选址,新建及改、扩建的单独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 (二)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的新建及改、扩建。指社会力量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按我市现行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超配部分且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的建设。 (三)已建成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申请对社会开放。指社会力量建设的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停车泊位申请对社会开放。 五、本办法中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招标文件需明确出让的经营年限;采用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按照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公共停车位的新建及改、扩建由本建筑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六、各城区应在年度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计划中,确定拟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名单报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在市级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告。 七、专业公共停车场(库)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八、投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社会力量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对项目具有相应的承担风险能力; (三)社会力量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建设的,需建立与拟投资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项目建设管理队伍。 九、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社会力量投资单位的招标工作由各城区自行组织,中标结果同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中标的社会力量投资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若有转让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今后参与杭州市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投资资格。中标人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和建设,并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依法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十一、社会力量投资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相关施工、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经市招标办审核同意后可邀请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的确定按现有规定执行。为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项目设计单位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应设计资质,项目承建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政府工程承包商预选名录”内单位。 十二、公共停车场(库)或泊位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到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进行经营收费。在经营年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补偿,有关单位和人员须服从并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十三、对市区停车秩序依法严格管理。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出入口200米以内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周边停车引导等设施应同步完善。 十四、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实施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根据公共停车场(库)的经营收入,在3年内按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额度分年度给予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免部分税费的优惠。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可按规定享受定额资金补助,相关补助流程、补助资金额度、资料要求等按照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计〔2010〕115号)执行。 十六、公共停车场(库)必须设置统一的标识标牌,同步配备智能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原则上实行先到先停。公共停车场(库)可由投资的社会力量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十七、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库)的所有权、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整体转让时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杭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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