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2〕56号)
时间: 2012- 04- 27 04: 3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区
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市有关规定实行综合补偿。具体补偿时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由被征地村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征收林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2计算。
  农转非人员在参保时的具体缴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如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一)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等;
  (二)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装饰装修的;
  (三)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另行补偿。
  九、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通知相关事宜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附表:1.征地区片价标准
     2.青苗补偿费参考标准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