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2012〕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的实施细则
为使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二)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制发、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三)市政府及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四)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具体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
(五)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秘书处)应当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公文种类
杭州市各级行政机关正式行文应当使用下列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行文规则
(一)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三)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五)上报市政府的公文,“请示”和“报告”要区分。“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要求市政府批复的事项要在“请示”中明确提出,请示的成文日期后应标注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须由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姓名,如遇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应在“附注”中说明情况;联合行文的,应标注会办单位签发人姓名。
2.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当以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名义报市政府,不得同时主送几个上级机关,也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3.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负责自行解决。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可以商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应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凡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应报请市政府批转。
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4.下列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有关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研究办理或会商后直接答复,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申报;涉及跨系统、跨行业、跨所有制企业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的,径报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涉及在市区开办市场的,径报市贸易局;涉及机构编制的,径报市编委办。
5.各类企业和组织请示或办理有关事项,应根据隶属关系(属地)和职权范围,直接报请相应的属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处理;无法解决的,再由相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除省、市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以外,其他在杭企业、组织直接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厅将不予收文。
6. 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少数紧急的涉外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确有需要,可在主送市政府的同时,抄送领导个人。
7. 请求上级机关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类公文,应当在来文中附文件草案、起草说明、部门反馈意见,并明确公开范围(公开、内网公开、限制阅读、不公开四类)。
(六)市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市政府同意,一般不得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向本单位报送上行文。
1.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部门办公室可以就系统内部有关事务性工作行文,但不得涉及外部行政的事项。
2.市政府各部门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下发的文件(除重要文件外),一般不抄送市政府。
3.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市政府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非涉密公文,必须按规定进行电子报送;涉密公文、无法进行电子报送的特殊公文及附件,可通过纸质形式上报。
四、收文办理
(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二)收到国务院、省政府下发或交办的公文,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来函,市人大、政协机关的审议意见、建议函和外地人民政府的商请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的文件,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收发室负责签收、登记后,送秘书一处负责人审核,确定为办件或阅件,并按有关程序处理。
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公文报送联系制度和收文审核联系制度。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收发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按规定实施无纸化报送;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无纸化报送要求的公文,通过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报送联系单》的方式予以退文;对不符合国发〔2000〕23号文件、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公文,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审核联系单》,其中严重不符合公文规范的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或授权秘书一处核准后,退回呈报单位。
(三)经审核,对确定为办件的公文,由秘书一处及时进行分办:
1.属市政府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可以处理的事项,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转办通知单》,转有关部门研究并负责答复,同时告知来文单位直接与承办单位联系;
2.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承办的公文,交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办理,同时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文件回执单》,告知来文单位与承办处室沟通、联系。
3.市领导在主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上的批示,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收文分办,其他公文按批示意见直接办理。
(四)对确定为阅件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提出传阅意见,呈送有关领导审阅。
(五)审批公文时,对“请示”、“意见”,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作同意;对“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各地各单位需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类公文,一般事项应提前1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的,报送单位应当在文中说明紧急的原因和本单位办理的经过。
(七)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承办的公文,一般应在收文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和反馈。对紧急和重要公文,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及时作出答复和反馈。
(八)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在办文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以上领导签署意见后,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征求意见单》。
(九)公文办结后应及时反馈结果。答复请示事项,凡重大问题和涉及外部行政需作为执法依据的,必须正式行文;对一些单项性、事务性、内部性事项,可采用抄告单、简复单、便函、领导批示复印、电话告知等形式予以答复。
(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转办通知单》转办的公文或交由部门提出意见的会办类公文,应当及时登记办理、提出意见;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办结的,要及时向来文单位进行中间反馈,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并告知预期办结的时间。对转办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来文单位,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对会办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反馈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厅会办件的反馈意见,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并说明理由。
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公文办理定期通报制度,对交由各部门研究提出意见逾期未反馈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甚至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十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公文承办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推行工作代理制(AB角制度),加强催办、查办和反馈工作,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办文质量。
(十二)进一步简化报文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地各单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内、外事活动不必正式行文,可填写“重要内外事活动报告单”,直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十三)进一步规范考核评比达标表彰奖励项目和庆典活动的审核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出表彰请求的,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类项目审核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13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直单位开展考核评比表彰奖励项目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1〕142号)的要求事先请示,其中涉及考核类表彰项目的,转请市考评办提出初审意见;其他表彰类项目,转请市纠风办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进行表彰。涉及庆典活动的,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73号)要求执行。
五、发文处理
(一)发文处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登记、校对、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二)制发公文必须本着精简、求实、高效的原则,内容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部署为主。
1.可用简报和信息传递的内容,一般不用文件形式制发。
2.凡属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各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其召开会议的通知、形成的工作意见和会议纪要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予批转、转发、印发。确需批转、转发、印发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各类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成员调整,除涉及正、副组长(主任)以外,均由各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
4.凡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或公开见报的普遍适用性公文,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层层制发贯彻意见类文件;上级机关已经开会部署和通过传真等形式下达明确工作任务的,下级机关不再另发文件;除重要会议外,领导讲话或会议工作报告已印发会议材料或已作新闻报道的,除对全局有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外,会后不再印发文件。确需印发的,由起草部门摘要并经领导审定后印发。
(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拟制的公文,在送市政府领导签发之前,先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按规定进行核稿,并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签注呈批意见。
(四)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发文审核联系制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公文,填写《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审核联系单》,退起草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部门领导审签后重新报市政府。
(五)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视情审签。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与其他单位的联合行文,应当送联合发文机关按公文办理程序会签。
(六)已经市政府办公厅核稿、市政府领导正式签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收发室统一登记后,送文印部门缮印。文件清样经拟稿者初校、秘书一处复校后正式印发。
在校对中发现文稿有问题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按发文程序复审。
(七)为规范操作,凡要求加印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需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填写《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加印通知单》,加印文件超过50份的,由其自行支付印刷费用。
六、公文归档
(一)公文办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二)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办理的公文办毕后,原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立卷、归档,其他单位可以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市政府办公厅作为会办单位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应保存复制件。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兼任其他机关或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构整理、立卷、归档。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撤销后,档案统一移交给该机构的原主管或挂靠部门。
七、其他
(一)公文处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继续处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视为无不同意见,并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情况。
(二)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分管主任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授权和委托,开展对外协调工作,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视同行政指令,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三)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直接报送市政府督查室;落实其他市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直接报市领导个人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
(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在公文版记中标注主题词。
(五)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用纸,张贴的公告、通告等公文用纸尺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文件一律左侧装订,文字一律从左向右横排。
(六)草拟、修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和碳素、蓝黑墨水等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并不得在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书写。
(七)各级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杭州市党政机关办公业务资源系统处理非涉密公文;涉密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保密系统进行处理,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加密措施。
(八)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复。
(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可对外公布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同意,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刊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十)市政府行政规章的制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07号)规定执行。
(十二)本细则未及事项,按照国发〔2000〕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行政机关可依照国发〔2000〕23号文件和本细则,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十四)前发《关于发布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2000〕1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1998〕9号)、《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5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7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05〕20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0〕30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精简会议和文件工作的通知》(杭政发〔200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报送联系单(略)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审核联系单(略)
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审核联系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