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01/2012-2594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政办函〔2012〕116号 | 成文日期: | 2012-04-13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厅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林水局、市交通运输局拟定的《杭州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杭州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委 市林水局 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为切实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 号)和《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与发展趋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1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情况
2011年我市总降雨量比常年略偏少,但出现了旱涝急转、典型梅雨、强对流天气致灾等显著的灾害性天气,特别是6月份梅汛期持续四轮强降雨过程、8—9月份的局部地区暴雨和11月上旬的连阴雨天气,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受强降雨天气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影响,2011年市域范围内共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308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万元。
面对严峻形势,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采取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和工程治理、避让搬迁、应急排险等措施,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全年未发生因地质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事件。据统计,2011年全市发生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共18起,因预警预报和人员撤离工作比较及时,成功避让18起,使222人免遭地质灾害伤害,避免可能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7万元;全年共完成地质灾害及隐患点工程治理或避让搬迁及应急排险77处,其中市级重点治理项目启动40处,完成30处,使1461人摆脱了地质灾害威胁;在汛后地质灾害隐患复查中,共确定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221处。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尚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101处,其中滑坡隐患502处、崩塌隐患377处、泥石流隐患220处、地面塌陷隐患2处,对1.79万人的生命安全和6.93亿元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二、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范时段。
受极端气候频发因素的影响,今年各地遭受灾害性天气可能性较大。年初,全市连续遭遇雨雪冰冻和持续阴雨天气,自1月上旬至3月上旬,全市累计平均降雨量达400.3毫米,比多年同期平均值偏多1倍。截至3月8日,全市已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21起。据气象部门预测,2012年全市年降水量约为1300—1500毫米,比常年(1454.6毫米)偏少;3—9月总降水量约为900—1200毫米,接近常年(1103毫米),其中春季偏多,夏季略偏少。依据气象部门预测和历年的规律,3—5月连阴雨易引发崩塌和滑坡地质灾害;6—9月的梅汛期和台汛期,是我市集中降雨期和暴雨多发期,易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梅汛期每小时降雨量大于30毫米以上,或连续中到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台汛期暴雨后48小时内是地质灾害易发和重点防范时段,应重点防范崩塌、滑坡特别是泥石流灾害的发生。冬季雨雪冰冻期和冻融期应重点防范岩质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重点防治区域。
1.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根据最近几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市共划定以下9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总面积达5607.74平方公里,约占全市陆域面积的33.8%。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巡查责任,加强隐患巡查;对处于泥石流流通区、堆积区特别是占用沟口通道搭建的违章建筑,必须组织力量及时清除,尽量避免或减少因泥石流造成的灾害损失。
(1)余杭区瓶窑镇至百丈镇山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余杭区西北部山区,包括余杭区百丈镇、鸬鸟镇、黄湖镇、径山镇、瓶窑镇、良渚街道等,分布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7处,重点防范滑坡、崩塌地质灾害。
(2)萧山区南部至富阳市湖源乡山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南部山区、萧山区南部山区和富阳市南部山区,包括滨江区浦沿街道、长河街道,萧山区新街镇、北干街道、城厢街道、蜀山街道、闻堰镇、所前镇、义桥镇、临浦镇、进化镇、戴村镇、浦阳镇、河上镇、楼塔镇以及富阳市湖源乡、常绿镇、大源镇,分布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28处,重点防范崩塌和坡面型泥石流地质灾害,其次防范滑坡地质灾害。
(3)西湖区西南部-富阳市区周边-临安市太湖源镇-富阳市西部-桐庐市横村镇-建德市钦堂乡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杭州市中部山区,包括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浦镇,余杭区余杭街道、闲林街道、中泰街道,富阳市区及西部山区,临安市区、青山湖街道、太湖源镇,以及桐庐县桐君街道、旧县街道、横村镇、莪山乡、钟山乡,建德市钦堂乡等,分布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05处,重点防范滑坡地质灾害,其次防范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
(4)建德市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包括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下涯镇,分布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4处,重点防范滑坡和崩塌地质灾害,其次防范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5)建德市三都镇东南部山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建德市东部,包括三都镇、大洋镇、梅城镇、乾潭镇,分布有地质灾害隐患点40处,重点防范灾害类型以小型崩塌和滑坡地质灾害为主。
(6)建德市寿昌镇—大同镇南部山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建德市西南部,包括大同镇、李家镇、大慈岩镇、寿昌镇、航头镇等,分布有地质灾害隐患点82处,重点防范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质灾害。
(7)淳安县文昌镇南部—富文乡—千岛湖镇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包括淳安县千岛湖镇、富文乡和文昌镇南部,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分布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0处,重点防范滑坡、崩塌地质灾害。
(8)淳安县威坪镇—临安市岛石镇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淳安县西部山区和临安市西部山区,包括淳安县威坪镇、左口乡、金峰乡、宋村乡、王阜乡、屏门乡、瑶山乡和临安市的清凉峰镇、龙岗镇、岛石镇等地,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分布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20处,重点防范滑坡、泥石流和崩塌地质灾害。
(9)临安昌化镇—太阳镇—於潜镇以北山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位于临安市西部山区,包括昌化镇、太阳镇、於潜镇等,分布有地质灾害隐患点54处,重点防范沟谷型或坡面型泥石流、滑坡、崩塌地质灾害。
2.重要交通干线及山区公路沿线。杭新景(杭千)高速公路富阳市太平至中埠段(G25)、建德市乾潭镇段(S31)、淳安县段(S32),杭徽高速公路(G56)和02省道临安段,23省道桐君街道段等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需要重点防范。山区公路尤其是千岛湖库区公路、山区乡村公路等低等级县乡公路和村级公路,因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公路等级低,滑坡、崩塌隐患较多,相关管理部门需要重点防范。
3.切坡建房、开山修路等形成的人工边坡。切坡建房或采矿、修路等工程活动所形成的高陡人工边坡,易发生崩塌和滑坡地质灾害,且极易造成屋毁人亡。各乡镇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将其作为地质灾害隐患重点巡查对象。
4.重点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周边、河道两侧、风景区、电力设施、地铁等已建或在建基础设施。尤其是在建工程对周边地质环境的动态影响较大,需加强动态监测。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以下简称四大体系),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和抵御能力。今年是实施《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具体目标的关键之年,各级要继续围绕加快建立四大体系开展工作。
(一)加强防灾领导,认真履行防治职责。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发〔2011〕20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政办发〔2012〕2号的规定和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对不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设、规划、水利、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利、气象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措施相结合,做到预警信息、责任人信息、隐患点信息的共享。电力部门要加强电线杆和输电线路铁塔所在位置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组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抓紧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更好地与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衔接,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同步,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年要积极筹措资金,在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修编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修编工作并在年底前报政府批准公布。各县(市)政府在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镇(乡)政府在组织编制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并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护规定作为强制性内容。
(三)开展农村山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全省小流域滑坡泥石流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杭州主城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推广经验。根据《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和省国土资源厅工作部署,今年重点安排地质环境条件相对复杂的淳安县开展1:5万农村山区地质灾害隐患详细调查,由淳安县政府按照《浙江省农村山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与评价技术要求》执行。
(四)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梅汛期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位于山区的学校、集镇、医院、工厂和旅游景点等人口聚集区,山区低等级公路、居民点和切坡建房点,矿山、工程建设场地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汛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对基层政府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区(县、市)、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排查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逐点建立防灾预案,落实监测人员,向相关村委或单位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向受威胁的单位和户主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村庄,有条件的还应在村庄或小区中心设置防灾避险明白墙或宣传窗并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和受威胁对象,以及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督促基层编制防灾预案;对已经编制防灾预案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全面检查预案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监测人到位情况和应急撤离信号、撤离路线的选择是否合适等;要对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持有情况进行检查,对破损、遗失的要及时补发。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电力和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加强对城乡基础设施、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公路沿线、厂区和校舍周边、电力设施区域、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在汛期,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的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在汛后,各区(县、市)、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辖区内上报的地质灾害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建设、交通、水利、旅游和教育等部门对各自负有监管职责的地质灾害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全面核查,明确并及时更新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等相关信息,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对汛后核查中认定已经稳定、无威胁对象或通过搬迁(工程治理)已消除地质灾害威胁可以核销的地质灾害点和隐患点,提出拟核销原因和建议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实后在第二年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予以核销。
(五)深入开展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建设和群测群防“十有县”复查评估工作。
开展基层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到位、防灾预案到位、隐患点巡查到位、灾情险情处置人员到位、防灾宣传材料发送到位)是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性工作。相关城区和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示范基层国土资源所创建工作基础上,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力争全市80%以上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国土资源所达到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建设的要求。
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复查评估工作。自2009年起至2011年止,全市7个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县(市)均已完成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创建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02号)要求,对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今年我市淳安县进入首批复查,淳安县政府要积极做好复查迎评工作,确保全国和省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称号不丢失。
(六)深化评估监管,严防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
各县(市)政府、镇(乡)政府在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镇(乡)规划、村庄规划时,规划区包含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得批准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考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的规划。在编制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选址的安全性,为受地质灾害威胁村民的搬迁预留安全的建设用地。要切实规范农村村民切坡建房管理,对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切坡建房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市、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和制度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评估单位的行为,及时提醒、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拒不落实防治措施的,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因未落实防灾措施导致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七)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和治理力度,逐步减少灾害威胁。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目标,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对需要治理或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查和落实,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和搬迁避让。今年市级计划新启动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工程40处,完成30处。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胁农村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和农村住房改造工程,通过加强勘查治理、有序组织避让搬迁等途径妥善解决。对当年发生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进行应急排险处置、消除险情,不能消除的,及时列入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计划。区、县(市)财政要积极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的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落实治理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搬迁避让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搬迁避让用地需求。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相关单位承担治理和监测责任。公路、机耕路和林区(林场)道路等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区(县、市)、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交通运输、林业部门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和治理,保障道路建设和运营安全。城乡建设、铁路、水利、旅游开发等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勘查、监测与治理任务。业主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加大治理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八)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
各地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和村庄(社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要强化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能,进一步充实力量,特别是地质灾害重点区、县(市)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和应急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和灾后应急救援相统一、反应迅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系统,做到信息畅通、协调及时有效;要强化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专家库,配备完善应急装备;要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能力建设,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及科技合作,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应急处置能力;要强化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市及重点区、县(市)要加快建设地质灾害应急会商系统,依托现有网络与视频会议系统资源,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指挥调度、远程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村基层地质灾害隐患监测人和巡查人应急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水平。
(九)强化宣传培训,提高防灾自救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规定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认真学习贯彻国发〔2011〕20号文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引导和科普宣传;要在“4•22”世界地球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6•25”全国土地日、国际减灾日等特殊时段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农村和中小学生开展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生尤其是山区学生地质灾害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附件:2012年市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计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