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相关问答(二)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哪些亲属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1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含)以上;
(2)在市区无房;
(3)收入条件符合申请层面对应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2.哪些房产必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
(2)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3)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2009年2月10日以后按照《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0号)进行货币补偿的,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或租赁证更名日期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3.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多长时间?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续签租赁合同?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用人单位、承租人向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经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4.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如何确定?
答:目前,市物价部门会同住保房管、财政等部门已基本拟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在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不同地段、不同标准租金并公布。在该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前,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暂按杭房局〔2009〕258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13元/平方米•月,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的家庭按标准租金核减50%缴交。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文件出台后,届时按照规定执行。
5.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因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是否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答: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房产的,应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报,并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6.用人单位、街道(镇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需协助做好哪些工作?
答:用人单位、街道(镇政府)、社区应当协助经租管理机构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应主动配合经租管理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7.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答:(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8.承租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3)对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保房管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保房管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4)将其行为通报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5)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6)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全文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