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相关问答(一)
1.杭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
(2)《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号)。
2.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保障性住房。原有的市本级经济租赁住房和区级“两项公寓”更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管理。
3.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以下四类群体:一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新就业大学毕业生;三是创业人员;四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具体对象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7年;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1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1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收入标准和直系亲属住房资助能力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集体宿舍为主的形式解决。
4.受理公告所指的“市区”是否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市区用人单位主要指哪些?
答:受理公告所指的“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市区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5.申请家庭已递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材料,或已正式受理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家庭不可同时参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请家庭中有一人现已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申请人,且在审核阶段的,均不可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6.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可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提出申请时填写《关于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承诺》,确保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前注销《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原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须退回已领取的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次月起的货币补贴,方可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和入住手续;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7.经申请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能否再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申请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前必须填写个人具结书,承诺不同时享受多种保障性住房政策。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廉租房保障资格前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前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未完待续)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