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运行日益规范、功能不断拓展、竞争力逐步增强,但也存在着规模较小、实力较弱、运行质量不高、生产要素利用率低、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有利于提高科技和装备在农业生产中的含量,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的实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工程,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联合重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使其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社员农产品生产总量的80%以上;新培育市级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150家,累计达到300家;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5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3000万元的达到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带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能力不断增强。
三、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以管理民主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以下简称“五化”)为内容,以明晰各种关系、加强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为重点,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建立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市)要开展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工作,并将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今后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财政支农项目时的必备条件。
(一)明晰各种关系。要明晰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与龙头企业、大户在资产产权、利益处置、对外宣传、产品营销等方面进一步明晰关系,真正体现合作社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要明晰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建立健全成员账户,完整记载每个社员的出资情况、公积金和国家补助形成资产的量化情况、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分配情况;要明晰社员与非社员的关系,分别核算合作社与社员和非社员之间的交易,区分社员与带动农户之间的关系。
(二)加强民主管理。合作社《章程》是社员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合作社的运行要严格依《章程》办事,切实维护《章程》的权威性。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收购、销售、年终盈余分配、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意见及会议事项表决等情况,会议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表明意见,不得以会议签到代替讨论事项的表决签字。
(三)加强财务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各项制度并认真实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账簿,准确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运行情况。及时、完整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翔实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及时报送登记机关和区、县(市)农办。定期公开合作社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
(四)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有档案资料、有人员管理、有专柜存放。凡合作社在设立登记、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统一服务、财务核算、盈余分配、重大建设项目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会议记录、图册、图纸、登记表、统计表、合同、协议、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资料,都应整理归档,全面完整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和服务工作。
四、扎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工程
(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型升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社员规模、基地规模和产业规模,鼓励合作社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开展农产品初、深加工,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能力和水平。对达到市级规范化以上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核心基地、农产品加工设施、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及交易场所、仓储物流、保鲜冷藏设施等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做大做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重组。要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导和鼓励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引导区域性同类或相关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兼并与重组,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竞争力和影响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三)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按照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用现代企业理念经营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和“一镇一品”、“一村一品”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生产资料采购、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
(四)创建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体系,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履约、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评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开展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争创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信用合作社,取消其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五)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
五、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提升发展工程,具体扶持管理办法由市农办、财政局研究制定。各区、县(市)也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用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设施农业、现代农业园区、涉农贴息贷款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8〕2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自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及向本社社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优化金融服务。各级金融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各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要根据信用等级,对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授信额度、资金保障、利率优惠等方面优先考虑并给予相应的优惠。要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的办法。各级政府扶持的农信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每年拿出30%的担保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资金互助社。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
(四)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施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附属设施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报、区(县、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设施建设用地协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新增的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在10%新农村建设切块指标中予以安排,项目用地在符合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五)落实用电等优惠政策。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桑、茶、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要加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指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作为当前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经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始终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方向,一手抓规范化运作,一手抓提升发展,不断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经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应予以注销。各级农业、林水、供销、财政、税务、金融、国土资源、质监、经贸、科技、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工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