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01/2012-2595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政办函〔2012〕44号 | 成文日期: | 2012-02-08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厅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简称市林水局)。市林水局是主管林业、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业、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林业、水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林业、水利及其生态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市园林文物部门管辖范围除外)造林绿化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负责林木(毛竹)凭证采伐、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四)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
(五)指导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林业特色基地、龙头企业和森林旅游等林业发展,组织指导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
(六)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地下水取水许可范围除外)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灌溉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七)负责防汛防台抗旱防潮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及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河道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海塘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滩涂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滩涂围垦、低丘红壤的治理和开发工作。
(九)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的处理,监督、检查河道采砂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工作;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水利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和信息化工作。协调林业水利系统的对外交流和合作;组织协调林业、水利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林业、水利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市级林业、水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水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法规与科技处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林业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林业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林业、水利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承担林业水利资金计划的综合管理并监督实施;管理市级林业、水利资金,对林业、水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承担局机关的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四)绿化造林处。
拟订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平原绿化、重点防护林、林木种子种苗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乡村集体林场、森林公园、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林业行业协会建设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承担林业类综合统计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森林资源处。
承担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承担森林采伐限额、林地征(占)用定额审核工作,并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林木(毛竹)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按分工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并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指导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区、县(市)际山林纠纷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承担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森林公安局(挂杭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督促查处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指导管理林区社会治安工作;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消防工作,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拟订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规划建设处。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大中河流和重要地区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组织建设项目防洪论证;指导水工程建设合规性审查工作,审核市本级重点水利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市级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工作,审核、审批市重点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指导在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水源地保护和村镇供水工作。
(八)防汛防旱处(挂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防汛安全检查,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监督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承担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承担全市水情、雨情、防汛防台抗旱综合信息的采集处理工作;承担全市水旱灾情的统计和发布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文工作;指导、监督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
(九)水利管理处。
承担已建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及河道的运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更新改造、降等报废项目的审查工作;承担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指导河道治理、水面保洁和配水管理工作,指导已建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水利管理类统计工作。
(十)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组织指导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配置工作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指导地下水(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地下水取水许可范围除外)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和公告;承担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审批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水域管理和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承担全市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林水局行政编制41名,公安专项编制8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3名,总工程师(副局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林水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市林水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保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林水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市林水局和市环保局应协商一致;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林水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林水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林水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的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据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设定的除取水许可外的涉水行政许可,由市林水局委托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81号)同时废止。